时间:2022-12-01 23:21:28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3月19日晚,盈科上海刑动派团队举办了一场主题为“从企业排放危险废物视角看污染环境罪”的线上讲座。本次讲座主讲人为徐娇娇律师,刑动派团队全体成员以及部分部门律师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徐娇娇律师先介绍了2021年与危险废物相关的重要环境政策。据徐律师介绍,2021年与危险废物相关的重要环境政策主要有五个,分别是2021年1月9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加强高排放、高耗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以及2021年1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其中,《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坚持目标导向、强化统筹协调以及突出协同增效的基本原则;《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关于加强高排放、高耗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则从“十三五”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转变为到“十四五”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意味着污染防治触及的问题层次更深、领域更广、要求也更高。
随后,徐律师介绍了2021年与危险废物相关的重要环境立法及修改的政策背景。据徐律师介绍,2021年与危险废物相关的重要环境立法是2021年1月24日出台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及制定了《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其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规范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强化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以及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与危险废物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则包括对《行政处罚法》的修订、以及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等四项标准的修订。
徐律师在讲座中特别提到,2020年7月至11月,最高检联合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开展了为期5个月的“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数据显示,在该专项行动中共受理审查逮捕1162件2360人,批准逮捕902件1744人;受理审查起诉1404件3633人,起诉1075件2457人。“由此可见,国家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徐律师在讲座中表示。
徐律师认为,危废管理一直以来都是产废单位环境管理的难题,也是重大环境案件频发的领域。尤其是食品药品领域司法解释出台后,危废管理更成为了环境监管的重点。因此,徐律师建议团队同仁在办理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中,要重点关注单位犯罪判断、主观明知的认定、违法行为的认定、危险废物的认定、以及责任人的认定这五个高频实务问题。
其中,准确认定单位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是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问题。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认定方面,目前存在一些地方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单位犯罪少,单位犯罪认定难的情况和问题。徐律师认为,认定单位犯罪可以参考2019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根据《纪要》,认定“单位意志”的判断标准,即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环境污染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1)经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决定的;
(2)经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决定、同意的;
(3)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得知单位成员个人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并未加以制止或者及时采取措施,而是予以追认、纵容或者默许的;
(4)使用单位营业执照、合同书、公章、印鉴等对外开展活动,并调用单位车辆、船舶、生产设备、原辅材料等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
对于主观过错的认定,徐律师认为,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过错是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证据审查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根据《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故意实施环境污染犯罪,但有证据证明确系不知情的除外:(1)企业没有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已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并且防治污染设施验收合格后,擅自更改工艺流程、原辅材料,导致产生新的污染物质的;(2)不使用验收合格的防治污染设施或者不按规范要求使用的;(3)防治污染设施发生故障,发现后不及时排除,继续生产放任污染物排放的;(4)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后,继续生产放任污染物排放的;(5)将危险废物委托第三方处置,没有尽到查验经营许可的义务,或者委托处置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处置成本的;(6)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7)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8)其他足以认定的情形。
对于相关违法行为的认定,徐律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中第一条、第三条分别规定了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严重污染环境”及“后果特别严重”的多种违法情形。根据《环境解释》及司法实践,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主要发生在废水、固废危废方面,大气方面比较少。
对于危险废物的认定,徐律师认为,根据《纪要》以及《环境解释》的规定精神,对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或者关键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以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对于责任人的认定,徐律师表示,除了可以参考《环境解释》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标准外,还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31号)、《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中的相关规定。
最后,徐律师还分享了污染环境罪的八个抗辩思路,即污染环境罪的行政犯属性、犯罪对象抗辩、行为违法性抗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结果抗辩、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抗辩、对出具司法鉴定报告的程序的抗辩、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恢复性司法以及防止办案机关变更罪名起诉(非法经营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讲座结束后,团队律师积极参与了交流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徐娇娇律师分享的内容非常全面详实,是经过深入实践以及思考后的智慧结晶。尤其是徐律师最后分享的八个抗辩思路,对刑辩律师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非常具有启发。
关于“刑动派”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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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务列举——
部门主任:康烨
部门专家顾问:韩国权、钱沛鑫、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