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00:03:49来源:法律常识
夫妻一方帮人借钱,该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林某(男)和倪某(女)是夫妻关系,林某帮朋友王某的忙,从赖某处借了五十万元转借给了王某,利息百分一点五,限六个月还清,王某向林某出具了借条。林某向赖某出具了借条,到期后,由于王某无偿还能力,导致林某无法回款目还给赖某,赖遂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及其妻子倪某共同偿还借款五十万元及利息。问:该笔债务是否为林某和倪某夫妻共同债务。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解答:该债务虽然是林某和倪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对外借款,但该借款没有经过夫妻双方合意,且倪某作为林某的妻子,没有分享到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根据2014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针对江苏省高院《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作出(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本案中,因林某帮忙朋友借款,从王某向林某出具的借条可以证实,该笔借款并不用夫妻共同生活,林某借钱转借王某,亦没有从中获取利息等收入。因此,该笔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