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00:05:44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回放】
1997年6月,黎某向庄某借款人民币叁万元,双方签订了一张借条,在借条中载明了具体的借款期间为一年,黎某应当在借款到期之后返还借款本息,后双方在借条中签名,后庄某通过当地信用社人民币将款项汇给黎某。然而在借款到期之后,庄某并未向黎某索要借款,且并未通过法律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直到2020年4月,庄某才以民间借贷纠纷将黎某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黎某辩称此案本案已经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故请求法庭驳回庄某诉讼请求。后经法院审理,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本案中,黎某向庄某借款人民币叁万元,双方签订了一张借条,借条出具的时间为1997年6月,约定了为期一年的借款期限,但庄某在借款期限到来后并未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要求黎某返还借款,而是在2020年4月才以民间借贷纠纷将黎某诉至法院。故庄某起诉的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庄某要求黎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我们应当积极主张权利,若怠于主张权利很有可能不能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