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说事,疫情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时间:2022-12-02 00:27:35来源:法律常识

从2020年开始疫情断断续续影响着周边人的工作和生活,就是本律师曾经也被要求居家隔离过一段时间,那段时间只能通过电脑、电话、微信与各个当事人、法院、同事进行沟通联系,很是不方便。

刚好昨天也连续看到了几个因为疫情影响而出现的、在劳动关系中的新情况,律师觉得很有代表意义,而且也是对广大在疫情期间以各种方式继续工作的打工人的一种示例,所以今天就主要来说说看。

1、因为疫情的关系而居家办公的人员,如果出现伤害情况,是否能够认定工伤。

要知道一般的常见的工伤的几种情况是由《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要求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作为认定工伤的主要条件。

而居家办公的情况,因为是在家里,对于认定就会有一定的困难。家庭这个地点,本来是用于私人生活的,吃饭睡觉休闲娱乐,好像都与工作没啥直接的关系。但是既然是因为疫情而被要求居家办公,而不是什么在家休假、或者停工待命,那么对于家庭这个地点,当单位发出居家办公的通知时,就延伸赋予了它作为一个工作地点的新的用途。

工作地点的问题解决了,那么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就更得需要严格把握了。也就是发生伤害事件的时候必须正在处理工作,而且与工作相关才可以。

律师看到的事例是,一位员工正在家用电脑与客户沟通工作细节,突然因病昏迷并在送医后48小时内死亡。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事例中的人,就是在家居家办公以及与客户沟通工作的期间发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由于其符合了《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虽然在工作地点上略有变化,但是最终也被认定为工伤。

2、因为工作需要而出差,出差过程中感染了新冠,是否属于工伤。

如果是工作需要、单位安排,在按照各地防疫政策要求下进行了异地出差行为,虽然进行了防控,但是还是不幸中招了,是否能够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来认定工伤呢?

因工外出很好证明,但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恐怕就要分析下了,是否是在出差的必经路上、交通工具上,或者出差目的地所接触的人或场合或物品,哪里出的问题,这个在确定感染的流调过程中应该可以确定。

有关联的,我们可以说认定工伤一般没问题,但如果是与工作无关的其他行程、行为、场合或接触的人等,恐怕就不是很满足认定工伤的条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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