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00:34:05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饶金祥律师,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坐标厦门
大量的刑事案件二审是不开庭审理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的案件如下: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根据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以上,我们可以从法律、司法解释中看出,二审刑事案件倾向于不开庭审理,虽然很多律师提出过反驳意见,呼吁尽可能开庭审理,但是目前司法审判机关仍然认为二审刑事案件当下的处理模式可以高效解决诉讼,而且也能充分保障上诉人权益,因此大量刑事案件二审仍以书面形式进行。
那么,律师代理二审刑事案件如果不开庭审理,可以干点什么?
律师的职责很明确,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维护和争取当事人最大的权益,特别是在财产、人身自由乃至剥夺生命的惩罚面前,律师更应当在合法合规的情形下全力以赴去处理和化解当事人的危机,那么在不开庭审理的二审刑事案件中,律师自然也需要尽到职责,依法辩护。
在二审案件中,如果律师一审或者之前的阶段已经介入,那么工作无非延续之前的辩护意见,只要事实和证据没有发生重大变动,那么仍然对全案的事实和证据作进一步细致阐述,只是相同的代理人或许已经很难突破一审时候的辩护框架,大概率是在原有的基础上添砖加瓦。倘若律师是二审时介入,那么在阅卷、会见等基础工作的时间可以确保的情况下,针对一审的判决的情况,部分案件(不敢说是大量,因为我也相信大量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是经得住考验的)或许可以突破原有辩护思路,提出不一样的意见,或者发现更为关键的辩护点,推翻有罪认定的事实、证据,起到良好的辩护效果。当然,这也需要看是何种律师,也许是天才型的,也许是平庸的,也许是矜矜业业负责任的,也许是敷衍了事骗人钱财的,也许是唯唯诺诺的,也许是不卑不亢的,不同类型的律师可能导致不一样的案件结果。
除此之外,细节方面便是对于原有卷宗材料中,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等的比对,对于证据材料的“格物致知”,比如针对原有的鉴定意见是否能够找出纰漏,甚至形成行业专家的意见,推翻关键的司法鉴定文书等。
其余便是调查取证,在各方面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交新证据,而对于被害人或者关键证人的言辞证据这类,建议谨慎处理。
以上赘言无数,简单说便是,二审刑事案件中,律师还是加油努力地仔细地负责地干,除非确有必要,大多数情况下不要搞太多花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