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01:31:45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函
(2021)华泰函字第 号
****公司: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郑州一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二公司)的委托,为避免给贵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不利影响,指派李振兴律师就贵公司与一二公司之间因新项目二期消防工程一标段的工程款项事宜,现郑重致函贵公司:
根据一二公司提供的证据,可认定以下事实:
河南二三公司变更为****公司,郑州一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郑州一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而来;
一二公司于2016年9月17日中标贵公司的标的项目,于2016年12月5日向贵公司缴纳191628.46元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双方于2016年12月18日正式签订合同,贵公司为发包方,一二公司作为承包方负责施工;
诚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诚诚工程[2021]2号结算审核报告,显示2021年6月3日三方审定结算金额为3988349.30元;
贵公司已退还一二公司履约保证金153302.77元,尚欠未退还的履约保证金38325.69元;
贵公司已支付一二公司工程款项2552194.27元,尚欠工程款项1436155.03元未支付。
现因贵公司尚欠未退还的履约保证金38325.69元及未支付的工程款项1436155.03元,经一二公司多次催款,贵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贵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一二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前述事实,本律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贵公司与一二公司之间的合同之债法律关系明确,贵公司应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及双方约定向一二公司履行债务。希望贵公司于收到本律师函后3日内,立即与一二公司联系,并于2021年1月11日之前,将欠付的合同履约保证金38325.69元及工程款项1436155.03元(合计:1474480.72元)支付给一二公司。
二、如果贵公司逾期未履行支付义务,本律师将根据我国《民法典》之规定并依据一二公司授权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以维护一二公司的合法权益并追究贵公司的相应法律责任,其包括但不限于:
1、向法院申请对贵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依法于2021年1月11日后提起诉讼;贵公司除需要支付所欠款项之外,还需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及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2、判决生效后,若贵公司仍不履行判决,我方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贵公司的财产;若执行财产不能,将向法院申请将贵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贵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人员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等;
3、如执行过程中,发现贵公司存在有财产而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将要求法院追究贵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目前,所有法院文书上网,将记录贵公司涉诉及失信信息。届时,贵公司将要承担因此而付出的法律代价、银行征信系统负面评价和信誉损失。希望贵公司本着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在收到本律师函后,明确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面临的诉讼风险,将应当支付的1474480.72元立即支付。
望贵公司慎重考虑,以免发生不必要的讼争,造成贵公司讼累、经济和信誉损失。
特此函告!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振兴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