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04:27:2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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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鹏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是不是违建,要不要予以强制拆除,不是你一纸《拆除告知书》就能决定的……
【案例回顾:一份拆除告知书,城管直接强拆】
江西省南昌市的彭先生在南昌县莲塘镇某村合法拥有房屋,因相关项目建设,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彭先生未与征收单位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莲塘镇政府和南昌县城管大队于2018年8月3日向彭先生作出《拆除告知书》,将彭先生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限期自行拆除,并告知彭先生如到期未拆除,将进行强制拆除。2018年8月17日上午8点20分左右,彭先生上述房屋被强制拆除,屋内物品全部毁损,强拆行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彭先生遂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周涛律师团队,并委托周涛、陈晨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依法维权。
经过分析案情,在明律师决定直击要害,直接以镇政府和县城管委作为被告,对案涉《拆除告知书》和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经过:3大争议焦点激辩】
法院经审查,归纳出了本案的3大争议焦点:
1.县城管委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
2.案涉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二被告作出的《拆除告知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对于第1项争议焦点,县城管委称其不属于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并提交了镇政府作出的《委托书》,证明县城管大队做出案涉行政行为是受镇政府委托实施,应只将镇政府作为本案被告。
周涛律师对县城管委提交的上述证据持有异议,称在被告作出《拆除告知书》时,并没有相关人员出示相关《委托书》,来证明其实施的行政行为系受委托的行为。很显然此《委托书》是事后补充的材料,目的是为城管部门逃避法律制裁。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5756号《行政裁定书》中对此款法条作了解释,受委托的组织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若受委托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是不妥的,甚至是错误的。
综上,在明律师主张县城管大队实施的案涉行政行为并非由镇政府委托实施,而是依据其法定职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表示其愿意承担自己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作为县城管委的内设机构,其实施的行政行为应当由县城管委承担法律责任。故县城管委属于本案适格被告。
对于第2项争议焦点,镇政府称彭先生的房屋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未取得相关建设许可证,镇政府有资格限令拆除,并提交了县城乡规划局《关于xxx规划建设手续核实情况的复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证明其依法确认彭先生的案涉房屋为无证的违法建筑。
周涛律师对于镇政府提交的上述证据持有异议,对其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彭先生有相关土地规划手续,以上复函及证明皆称彭先生没有相关手续,与客观事实不符。即便彭先生没有相关手续,也不能作为其房屋被立即拆除的依据。镇政府在作出《拆除告知书》时,并没有明确房屋超建的面积,具体的位置,结构等必不可少的要素,也没有明确指出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内容,仅凭规划局的复函不能证明案涉房屋是违法建筑。
对于第3项争议焦点,镇政府辩称彭先生的案涉房屋系违法建筑,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合法的。并提交了县委抄告单安置说明、县城乡规划局《关于xxx规划建设手续核实情况的复函》、南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以及相关征收文件,目的是证明其拆除彭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合法。
周涛律师根据镇政府提交的证据,指出了征收拆迁工作和安置补偿的时间问题,前后矛盾,根本与客观事实不符;还指出镇政府的举证恰恰说明彭先生的案涉房屋已经纳入拆迁工作范围,那么就应当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而不是采取拆违手段去减损其合法权益。周涛律师特别强调即便部分房屋没有办理审批手续,也没有对城乡规划产生不可消除的影响,完全可以采取补办手续等方式进行改正。
周涛律师还指出镇政府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一槌定音:程序违法板上钉钉】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指出行政机关根据《城乡规划法》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违法建筑行政确认时,应当履行正当的行政程序,履行立案、调查、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意见等程序,必要时组织听证程序,才能最终作出处理结果。本案被告镇政府在作出案涉《拆除告知书》时,未查明原告房屋是否属于乡村规划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情形;未查明原告房屋是否属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违法建筑的认定范畴;未查明原告房屋权属人的姓名等基本事实,属主要证据不足。同时,被告镇政府在行政程序上未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属程序不当。
另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应当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对违法建筑的拆除予以公告等程序。被告镇政府未履行上述程序和规定,在向原告下达《拆除告知书》后径行组织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
最终,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南昌县莲塘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3日作出的《拆除告知书》;确认被告南昌县莲塘镇人民政府拆除原告彭先生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委托人的依法维权获得了关键性的胜诉。
在明律师想提示大家的是,在行政机关眼中,如果他们需要,即使你的房屋有证,也可以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你的房屋无证,他们就会铁定认为你的房屋是违法建筑。而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则认为,无论有证无证,都不能单凭证件的有无来认定房屋是否为违建。应该综合考虑房屋的建造时间、建造位置、相关政策、对规划的影响等因素来进行认定。而其背后所折射出的行政目的不当的“以拆违促拆迁”现象,才是真正值得征收方好好反思检讨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