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06:48:30来源:法律常识
和连锁超市联营,一夜之间价值100多万的商品被全部拉走,才得知是超市欠了90多万房租被抵了。
“本来我是和超市签约,我们是联营户,相当于租赁门市,并不是超市的货,但房东却把
我的货收走了。”河南平顶山经营户闫女士,5年多来一直在超市、房东和法院之间奔走,为了讨要属于自己的货物,无奈之下她将超市和房东一起告到法院。7月11日,案件在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开庭审理。
“7月11号是一审开庭,但没有判决。”7月13日,闫女士向记者介绍,她是今年1月正式起诉联营的超市方某集团商业连锁公司和租赁场地给超市的房东方某商城公司。
记者从闫女士委托的代理律师周兆成处证实,闫女士起诉超市和房东一案,7月11日下午在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311审判厅开庭。
法院传票显示,案由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而闫女士的民事诉状中,称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闫女士介绍,她一直都与平顶山市这家商业连锁公司合作经营。“我的商品进入他们超市,涉及的九阳商品90多万,全都是厨房小家电,像豆浆机、电磁炉等,涉及爱仕达的有30多万,主要是炒锅和家电。”
联营协议证实,2016年1月闫女士与这家商超联营。“我们和超市签约,这家商超在全市有30多家门店,我们的商品上了其中10家门店,总价值100多万。”
闫女士供货与超市合作联营,本来可以“大干一场”,但2016年11月29日,超市这家门店一夜之间关了门。
“当天下午和晚上下班之前都还正常的,但第二天员工去上班时,门被封了,再看发现我们的货没有了。”闫女士回忆,“我们挨着门缝往里看,货和柜台都不见了。我们刚装修一个星期的柜台都给扒完了,有的连货柜也都一起拉走,电视机、演示柜什么都没有了。”
事后,闫女士才知道是超市方从某商城公司承租的地方,欠了这家公司也就是房东90多万的房租。“我们是和超市方签约,但拉走我货的是房东,我们是联营货,就相当于租赁柜台,他们就不应该拿我的货。”
据闫女士介绍,因为涉及超市方公司的破产重组,由商务局牵头市里成立了清算工作组。“这是我们联营的货,是超市方欠的房东租金,清算工作组做工作帮我要货,人家就是不给。”
闫女士表示,房东一方是当地一家大商场,她吐槽要货的艰辛,“人家也知道这个货并不是超市的,超市其实也不让他们拉走,但对方作为房东,执意要这么干。”
闫女士介绍,这家超市是连锁店,10家店中有9家,房东方配合清算工作组给退了货,就是涉及她的这家超市门店的货没退。“我还有几家,听说是联营的,就把货都退出来了。他们的董事长,包括他们公司中层领导都知道这些货是我的,不是超市的,但还是当成超市的货给扣了。”
“我们天天去找要货,几乎每天找一次,清算工作组一直在要,但再协调,人家就是不给。我们私下也找人家要,打他们董事长的电话,房东一方称,联营户这么多,要是给了我们,别的商户也来要,怎么办?说让我们找超市要货,说他们和超市签了租房合同,没跟我们签,说他们扣的是超市的货,他们就是不给。就是这样,我们被他们踢来踢去。”
闫女士介绍,超市方与房东方打官司,“当时他们也承认拉走我们的货,说货存放在棉纺厂,说棉纺厂是防火单位,我们不能进,说他们找车,但要让我们掏运费和这几年的仓库保管费。说我们不能盘货,不能说货多少,够不够都不能说,让我们认账。”
闫女士表示:“7月11号开庭时,对方的律师又不承认这一点了,又否认拉走我们的货,我们聘请的周兆成律师也和他们辩论,进行举证,如果说没有拉货,那就去公安局报案侦查,当时说他们拉货,法院有全程录像,说是法院执行局让拉的。”
闫女士透露:“周律师11号也说了,超市方欠房东90多万房租,但是房东方拉走商户200多万的货,这本身就有问题,而且当时这家超市已经破产了。”
2016年11月23日,平顶山中院决定书显示,根据超市方公司申请,经与政府有关部门协商,依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决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闫女士解释,总共涉及十多家商户,“那十几家涉及的钱比较少,就慢慢放弃了。有一家是涉及价值8万多的衣服,也放弃了,意思是劳神费力的,要不过来了。我是商户中涉及货款最多的,我一直都没停着要。”
“他们半夜拉走,不知道有没有清点货物,现在全都不清楚,他们当时都没通知,我们都不知道,而且破产后拉货合不合法?”
2022年1月,闫女士在多次向超市方和房东方追回货物未果的情况下,将两家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这一次是我自己起诉了,告了超市和房东。我估算,加上这几年的利息,整个经济损失有120多万。”
闫女士说,超市和房东之间的矛盾,她是连带受害,从2016年货物被扣,至今已经5年多,问题一直都没有解决,“给我造成的影响太大了。”
“这么多年我的货要不回,电器上市时间有限,家电的外观失效期一般最长就是一年,家电的线路会不会受潮,有没有短路的隐患,而且款式也不新了,家电其实也是看颜值的啊,过时的谁还会要啊,就当破烂了。”
闫女士估算,“现在已经给我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这100多万的货,中间还有利息,而且也耽误了我好多事,我天天跑清算工作组,请律师打官司。”
7月14日,记者联系上房东方公司一位负责人,对方听明是记者采访,表示:“我不知道这个事,她是不是联营户,我跟闫都没关系,我没管这个事,我没有参与,我不知道咋回事。”
这位公司负责人答复记者称:“公司有人负责这个事,我不太清楚。”其不愿提供公司具体负责人员的联系方式,很快即挂断电话。
记者转而联系超市方公司负责人,对方一句:“你打错了”,即挂断电话。
记者注意到,2016年11月28日,房东所属公司在媒体上刊登郑重通知称,公司起诉超市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2016)豫0402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超市方并未依法履行。为维护法律严肃性,我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新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法院由我公司代为将超市方存放在我公司的物品搬出,现通知超市方于2016年12月2日前与我公司联系,将欠我公司的所有损失及租赁费、水电费等全部付清,并将存放在我公司的物品拉走。如逾期不拉走,为减少双方损失(很多商品已过期和即将过期),我公司将对超市方存放在我公司的商品进行处置,以抵欠我公司的一切损失。
2016年11月14日,房东方向新华区法院提出的书面申请显示,称由该公司将被执行人超市方在该公司存放的所有物品代为搬出,并由该公司负责保管。该公司承诺,如因此造成的丢失、损坏、纠纷等,均由该公司负责赔偿处理。
记者获取的相关法律文书显示,从2018年起,超市方就与房东方对簿公堂,一再上演起诉与反诉。
2018年6月民事判决书显示,平顶山中院裁定2016年11月22日起受理超市方公司重整申请,决定组成清算组,指定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2017年8月又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宣布公司破产。
超市方发现,在公司闭店停业至重整期间,房东方将店内全部货物、固定资产、联营户柜台及商品转移、变价处理,共计568万余元,其中联营户柜台及商品价值232万余元,这有门店物品处理交接清单为凭,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公司起诉至法院。
房东方公司辩称公司将物品搬出存放仓库,是协助执行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存在变价处理,超市方公司所述不实,因此提起反诉,要求超市方公司支付保管费19.6万余元。
新华区法院审理认为,超市方公司管理人起诉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法院按撤回起诉处理。房东方公司现提起反诉,要求超市方公司支付保管费19.6万余元,未提供证据证明保管费的来源及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8年6月,法院判决驳回房东方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后,超市方公司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并要求房东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17万余元。房东方公司也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判令超市方公司支付38.65万保管费。
平顶山中院认定二审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法院认为,房东方公司非因侵权行为而占有、保管案涉物品,超市方公司主张对方赔偿损失417万余元无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超市方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2020年4月,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闫女士说:“最不应该的是,他们跟超市两家的事情,超市的货怎么扣咱不管,但是他们不应该扣我的货。”
“我是在超市租柜台的联营户,相当于是独立户,他们不该扣联营户的货,他们把第三方的货扣了不给,这中间给我造成很大损失。”
闫女士感叹夹在两方中间,维权不易:“我一直都是在坚持,就没停事地要。”她希望能够公平公正地审理,尽快判决,赔偿货物被扣给她造成的经济损失。
7月14日,闫女士的代理律师周兆成指出,闫女士与超市方之间签订《联营协议》,在超市柜台销售小家电,其自主经营,与超市方公司无关。
“本案所涉货物以及货柜、演示柜等物品均属闫女士所有。”周兆成表示,我国《民法典》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所以,被告房东方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尽管虽有权对超市方公司的财产进行搬出与保管,但是无权对非超市方公司的闫女士的财产进行扣押,该行为已经侵犯了闫女士的物权。所以,超市与房东方公司应该赔偿闫女士的损失。
周兆成也指出,由于房东方公司拒绝返还,也有可能涉嫌侵占罪,闫女士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责任。同时,对于执行法院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7月15日,针对超市方、闫女士、房东方三者法律关系,以及房东方是否有权扣留货物,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进行了分析。
赵良善指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超市方和闫女士之间系联营合作关系,超市方和房东之间系房屋租赁关系。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责任只能发生在特定合同主体之间,对合同外的第三方不发生法律拘束力。
赵良善认为,涉案超市拖欠房东方租赁款属于超市违约行为,责任应由超市方承担。涉案情形亦不属于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所以不应祸及联营方闫女士,闫女士基于联营合同将个人权属的物品放置超市柜台售卖,依法对于该商品具备占有、使用、处分、收益之权利,房东方擅自未经通知扣货行为系侵犯闫女士所有权,自然是不合法的。
赵良善表示,关于2016年11月28日房东方公司在媒体上刊登通知问题,结合房东方所刊登通知可知,涉案房东方在执行之时,货物是处于其支配、占有状态的,且房东方已经通过法院审理程序确认了这一事实。所以可以通过此判决认定货物确实被房东方控制,闫女士可以据此作为其货物被扣押之证据。
同时,既然货物属于闫女士,那么房东方申请执行货物就存在执行不当,闫女士应当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讼,如确实存在执行错误的,可申请执行回转。
赵良善指出,关于涉案超市方破产清算问题,超市方在责任期间曾进行破产清算,一旦涉及破产清算,所涉的全部财产将作为破产人资产由债权人申报,并根据债权比例、债权优先性等进行分配,这时无论是超市方货物还是被房东方暂放之货物,均应当被列入破产资产进行统计,随后由清算组判定财产归属和列入破产资产清单,而非随意处置,所以关于破产资产这一块的处理也存在一些问题。
赵良善建议,为避免闫女士类似情况的发生,在与他方联营时应当做好尽职调查,审查对方的资产能力、负债情况等,避免因他方原因导致自身受损。
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跟物业或者房东方去函告知合作关系;另一方面,在货物被拉走时,应当及时报警,确认货物去向,在当时就应当提起法律程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赵良善建议,当权利受损时,应当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尽早维权,及时加入他方已经产生的诉讼,比如,房东方在2016年就已经起诉超市方,这时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由法院查清货物被扣押且是否有权扣押这一事实,及时提起执行异议,避免因自身不知情或者不懂法律流程,导致丧失最佳主张权利机会。
华商报记者 李华 编辑 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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