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07:11:29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案件为什么律师越早介入越好?
在大多数人的观念中,辩护律师似乎只有在庭审时才起作用。因此出于经济成本考虑,往往很多当事人都是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才聘请律师出庭辩护。但事实上,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均有重获自由的方式,比如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无罪等。而通过审判来实现无罪结果则是成本最高、希望最为渺茫的。根据我国案例数据,在最终审判环节被判处无罪的案例数量所占每年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不足万分之一。这是因为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不断推进,对证据的要求不断提高,一个案件的定案程度也随之不断强化,推翻司法机关的既成结论的难度就不断加大,所以律师越晚介入案件,留给律师所能争取的空间就越少,越不利于当事人。
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刑事案件中决定最终结果的主要因素往往不在于最后的审判阶段,实际上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早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的侦查阶段就已经决定了。一旦案件进入到逮捕羁押阶段后,当事人寻求无罪的希望就会变得逐渐渺茫。因此,尽早让专业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案件、开展“捕前辩护”、抓紧利用好检察院批捕前的这“37天黄金救援期”就是拯救当事人的关键;律师越早地介入案件,能够为当事人所争取的就越多,也往往越能使案件的最终结果向着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
关于“检察院批捕前“37天黄金救援期”的重要意义”以及“当事人被逮捕后再行寻求无罪的困难程度及其原因”,上一篇中已做了详细的讲解,此处不再赘述,欢迎感兴趣的读者参考阅读往期文章。本篇将着重从“黄金37天”里律师所能开展的工作的角度,进一步谈谈律师尽早介入刑事案件的意义。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尽早介入案件能提供什么帮助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以上这些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给予当事人法律帮助提供了法律依据。
1、会见当事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由于被刑事拘留的当事人在羁押期间处于被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除了律师没有第二类人能够见到当事人。因此,刑事拘留期内的律师会见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是能够让律师尽早的从当事人角度了解到有关案情事实的第一手资料,尽快寻找突破点、形成辩护思路;其次是让当事人知道自己并非孤立无援,可以坚定其积极维护诉讼利益的信心;同时,则是让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使当事人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律师通过向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解释与说明,就可以帮助当事人有针对性地回忆起事实的细节,想出能证明自己不构成犯罪的证据,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解,并向侦查人员提供能证明自己无罪的线索或者证据,从而实现洗脱罪名的目的。辩护律师还可以向当事人解释其在诉讼过程中所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保障当事人权益。
2、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在很多情况下,家属只知道亲友被带走而不知道具体所犯何事,而且往往有恐惧心理而不敢出面与公安机关交涉。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称使得难以有效、正确地应对案件。在被拘留的第一时间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以及案件目前的基本情况,从而有的放矢地准备辩护方案和应对措施,同时也可以了解本案取保的空间。
3、代理申诉、控告
虽然如今侦查机关的办案手段已经越趋文明,但刑讯逼供等情况仍时有发生。作为当事人向外传达侦查机关违法办案信息的唯一途径,辩护律师了解到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形成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压力,使侦查机关必须依法办案,从而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与利益。
4.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在了解案情、会见当事人以后,通过其专业的判断认为从诉讼策略上适宜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在有理有据的情况下申请取保候审,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解除羁押状态,减轻其心理和生理压力,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申请取保候审的形式反映己方的理由和依据,让侦查机关多角度地了解该案,避免造成冤案。而且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之后,侦查机关就不急于在30天内提请批准逮捕,在时间上给侦查机关更大的缓冲空间,避免其逮捕之后发现错误却只能将错就错的心态。
5. 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依法可以向侦查机关以及检察院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在逮捕前从专业的角度提出法律意见非常重要,甚至能够影响案件的发展。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辩护律师通过与当事人、委托人的沟通等方式了解案情后,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案件,避免侦查机关只听到被害人一面之词的情况,帮助侦查机关全面全局地办理案件,争取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撤案。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意见书的方式向检察院提出意见,使检察院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让检察院在作出逮捕决定审慎考虑,避免错捕之后检察机关所可能承担错案责任。一旦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部门就必须释放当事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作者简介: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