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08:39:28来源:法律常识
黑先生与白女士于1960年结婚,婚后共育有三个儿子。1980年白女士不幸因病去世,此后黑先生也一直未再婚。
1988年,黑先生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
2008年黑先生订立遗嘱一份,表示自己百年之后A房由大儿子大黑一人继承,与其他任何人无关。
2013年,A房面临拆迁,黑先生遂与某拆迁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一份,同意将A房拆除,并换得安置房B房一套及拆迁款120余万元。
2020年5月黑先生突发心梗去世,儿子们随即处理了老人的后事,大黑便拿出黑先生此前订立的遗嘱,要求继承B房及上述拆迁款所剩余款。
对此,两个弟弟表示反对,他们认为父亲遗嘱中提到的A房已经灭失,所以父亲的遗产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兄弟三人一人继承三分之一。
那么,大黑与他的弟弟们,谁说得有理呢?黑先生的遗产应按遗嘱继承还是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呢?
我们说,我们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个人合法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但是遗嘱订立以后,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就一成不变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当事人在订立遗嘱后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又处分了遗嘱中要留给指定继承人的财产,
比如有人因为某些原因将遗嘱中指定的房产突然出售了;
又比如有人将拆迁前的房屋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由某个子女继承后,后又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形式同意将该房屋拆除了等等。
本案中的黑先生就是属于后种情形。
那么,房子拆除以后所安置换得的房产和款项能按当初所立的遗嘱处分吗?
很多当事人也许会认为反正拆迁补偿利益(包括拆迁安置房、补偿款等)是由遗嘱中所涉及的房产转化而来的,所以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当然可以依据遗嘱继承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也就未再重新订立遗嘱。
但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也就是说,立遗嘱人的行为一般会被理解为其在立遗嘱后又以同意房屋拆迁这一行为作出了与立遗嘱时相反的意思表示,即立遗嘱人以自己的行为撤回了遗嘱中相应的内容。
而对于立遗嘱人而言,拆迁补偿利益应属立遗嘱后新取得的财产,如果立遗嘱人没有重新订立遗嘱对拆迁补偿利益做出处分意见,则上述财产就有可能会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因此,如果黑先生在订立遗嘱后又处分遗嘱中所涉及的A房,则应重新订立遗嘱对B房及拆迁款再次做出处分,否则他的遗产将可能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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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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