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11:12:29来源:法律常识
台海网12月2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思法/文陶小莫/漫画)“我养你,一辈子!”这究竟只是结婚时许下的誓言,还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老汉患心脏病需要10万元手术费,配偶该不该承担扶养义务?该不该分担医疗费?
近日,思明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夫妻间的扶养纠纷案件。年近八旬的陈老汉(化名)状告妻子,要求对方履行夫妻间互相扶养的义务,分担自己安装心脏起搏器的手术押金10万元。
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夫妻间履行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应以一方有能力扶养和另一方需要扶养为限。
起因:老汉状告配偶,索要手术费扶养费
原告陈老汉今年79岁,家住思明区,他的年龄比妻子大9岁。夫妻二人结婚已经44年了,他们的儿子今年已经40多岁了。
陈老汉的身体不太好,是一个残疾人,听力、肢体三级残疾。雪上加霜的是,陈老汉又患上了心脏病,之前已经四次住院接受治疗。最近,他需要第五次入院,医生告诉陈老汉,他需要安装心脏起搏器,目前需预备10万元手术费用。
陈老汉说,他拿不出10万元的手术费,而妻子林女士有钱。陈老汉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妻子应该出钱给自己做心脏手术。
但是,陈老汉找妻子索要手术费却遭到了拒绝。近日,陈老汉为此告上法庭。
陈老汉起诉说,2013年3月陈老汉突发心机梗塞,到医院进行心脏支架手术,花费16600元整。2013年6月第二次在医院进行心脏支架手术,花费17000元整。后来,陈老汉又于2014年底、2015年,先后两次入院进行心脏手术。到目前为止,陈老汉已经四次入院进行心脏手术。
因此,陈老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林女士共同分担他预备第五次入院安装心脏起搏器的手术押金10万元。陈老汉还要求妻子返还分居期间他在外租房的58个月租金损失,合计17000多元(每月按500元计)。另外,还要归还陈老汉的医药费10000元,归还陈老汉早年积蓄150000元,归还民国银元4枚、首饰,甚至还有野生黑木耳一斤(价值250元)、干料珠半斤(价值150元)。
焦点:七旬老太,该不该扶养丈夫?
据悉,陈老汉每月退休金3600元、有医保。此前,夫妻二人曾经分居过,不过,三年前陈老汉又搬回自己家居住。目前,陈老汉吃住都在家里,夫妻二人没有共同财产。
法院受理此案后,曾到陈老汉夫妻居住的社区了解情况。据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介绍,陈老汉夫妻双方从年轻的时候起夫妻感情就不好,陈老汉与老婆、儿子的关系都非常不好。之前,陈老汉还起诉过他儿子,要求他儿子履行赡养义务。
面对丈夫的起诉,被告林女士答辩称,丈夫陈老汉的诉求都没有证据,所以她不同意陈老汉的诉求,请求法院判决全部驳回。她说,陈老汉同家人都合不来,家庭里的所有人陈老汉都已经起诉过了。之前,陈老汉还起诉过自己的儿子。
林女士还说,她根本未收到陈老汉所述的那些物品和钱款。她并没有经济能力扶养陈老汉,因为她本人也做过白内障手术。而且,林女士的退休金每月仅有3200元左右,低于陈老汉的退休金。另外,林女士还需要赡养自己的母亲。相比之下,陈老汉的父母已经去世,他并没有赡养老人的负担。
判决:老汉未能证明经济困难,配偶无须履行扶养义务
思明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林女士全部否定陈老汉主张的前提下,对于诉求项目,陈老汉并未举证证明。而且,陈老汉预备第五次入院安装心脏起搏器的手术押金10万元尚未实际发生。陈老汉自认其每月有退休金3600元、三年前已搬离出租房、目前吃住在家里,且未举证房租损失是否实际发生及具体金额。陈老汉无法证明其将相应150000元积蓄、民国银元4枚、首饰、野生黑木耳一斤、干料珠半斤交于林女士,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法院不予认可。
本案中,双方均已年老体衰,陈老汉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经济困难,需要林女士履行扶养义务,其诉求主张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思明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陈老汉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案例
肝癌妻子状告丈夫索扶养费
身患癌症的妻子状告丈夫索要医疗费和扶养费,这种情况,丈夫该不该付钱?此前,宁波市象山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扶养费官司。
原告是人到中年的李梅(化名),她把分居的丈夫起诉至象山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治疗费,并按月支付扶养费。据悉,李梅和丈夫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现在也都已成年。2010年后,两人因为感情不和一直分居生活,经济上也是各过各的。
“我因为肝癌入院治疗,自己实际支付了医疗费2.6万多元。”因为患病,李梅失去了工作,日常生活难以为继。于是,她将丈夫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已发生的医疗费,并按月支付扶养费。
对此,李梅的丈夫自然不愿意,坚持两人的孩子已经成年,两人又多年分居。他认为,自己对李梅并没有扶养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李梅的丈夫支付医疗费2.3万元,并每月支付扶养费1500元。
律师说法
“4问”夫妻扶养义务
1问:夫妻之间有扶养义务?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患难与共。”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说,近年来,因夫妻一方患病导致夫妻感情淡化、因意外事故等情形导致婚姻难以维系、一方坚决离婚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纠纷层出不穷,婚内扶养纠纷案件越来越多。
扶养义务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配偶一方因患重疾,且无法工作丧失生活来源,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被扶养人范围和条件,另一方在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扶养义务。
2问:履行扶养义务有何条件?
林敏辉指出,需要注意的是,夫妻间履行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它以一方有能力扶养和另一方需要扶养为限。比如,一方明明具有工作能力和条件,却好吃懒做,拒绝劳动,要求另一方扶养,就难以得到支持。
3问:不履行扶养义务会怎样?
林敏辉律师说,《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规定了遗弃罪,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情节恶劣,从而构成遗弃罪的,不扶养人在承担刑事责任时亦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扶养义务。
4问:儿子赡养配偶还要扶养吗?
如果孩子已经尽到赡养义务,那夫妻之间还需要履行扶养义务吗?对此,林敏辉律师说,赡养义务的履行不能免除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具体分析,子女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夫妻之间相互扶养是夫妻双方的义务。在实际履行中,二者无先后性,也不能相互替代,更不能因为某义务的实现而免除另一义务的履行。因此,有时尽管老人已经有子女赡养,在一定情况下,仍可以要求配偶承担扶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