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11:23:03来源:法律常识
“现在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4月26日下午,随着主审法官董会民敲响法槌,偃师法院刑事审判庭适用“4+2+2”刑事速裁新模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危险驾驶案件,从立案到宣判仅用24小时,切实突显了刑事速裁程序的高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偃师区委政法委依据洛阳市法、检、公、司联合制定出台的《关于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推进案件快速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于2022年4月13日下午在区委政法委召开刑事案件快速办案推进会,政法各单位认真学习该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真领会落实会议精神要求,迅速行动,加快简案快办进程。偃师法院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统一案件繁简分流标准,大大缩短了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审判等各环节的空间距离和时间长度,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创新工作措施,对案发率较高,证据比较单一的危险驾驶案件,偃师法院与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制定了“4+2+2”刑事速裁快速办理新模式,也就是公安机关4日内完成侦查,检察机关2日内提起公诉,法院2日内完成审判。
此次审理的两起危险驾驶案件均适用了取保候审直诉快办程序,从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检察院审查起诉、到偃师法院开庭宣判,分别用时2至6日,司法局指定律师为被告人提供了全程法律援助。两起案件均全程庭审直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共3人参与旁听案件审理,共同见证“4+2+2”刑事速裁新模式的适用,两起案件均当庭宣判,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
对这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采用速裁程序,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提高了司法效率,真正做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与公正。惩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根本,这两个被告人通过庭审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示认罪悔罪,今天庭审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效果非常好。
——区人大代表、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主任武高波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快车道”,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下一步偃师法院将以刑事速裁案件为依托,持续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的联动协作,不断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机制,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动刑事审判繁简分流、提质增效,努力实现轻刑案件“速裁”常态化,同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努力实现“简”程序不“减”权利,让正义来得快看得见。
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条件与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