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12:33:58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浅析:谎称被强奸,为什么却被诉诬告陷害罪?
一起本来报案强奸罪的案件,最后以报案者涉嫌诬告陷害罪起诉。这是怎么回事呢?
甲女与乙男约会并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在甲女离开酒店时乙男未给其购买机票,甲女报案称乙男强奸。报案后,乙男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乙男坚称没有强迫甲女发生性关系。后在询问甲女时,甲女陈述了前述经过,于是就发生了甲女被诉诬告陷害罪的案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在本案中,甲女在事先同意与乙男发生性关系,在之后又以乙男强迫其发生性关系为由报案,意图非常明显就是为了使乙男被追究刑事责任,更何况被刑事立案并被逮捕。从甲女的行为看,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故此被诉诬告陷害罪。
在一般人的观念中,为自己的名声考虑,女方通常不会轻易指控别人强奸自己,所以一旦女方称自己被强奸,则通常会推断其报案成立,更何况此类事件往往只有两个人在场,又在隐蔽的场所。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具有半推半就等情节,也较难认定。但是,并不意味着只要女方报案就必然认定男方构成强奸罪,对于诬告陷害的行为也应当严格审查,如果事前同意,事后反悔或者以其他理由要求男方答应一定要求,否则就报案的,应当严格审查。构成诬告陷害或者敲诈勒索的,也应当依法严肃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