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12:46:27来源:法律常识
上一期 凡高律师 中,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为大家介绍了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具体情形。
最近,又有不少凡高的粉丝咨询了小额贷款方面的问题。
在生活中,大家几乎都有急需资金周转,甚至资金匮乏的问题。有资金需求,急需用钱,这时候贷款会成为一个不错的选择。由于银行贷款要求严格,对急需用钱的人来说,找贷款公司申请贷款显得更为方便。但经济市场良莠不齐,监管不统一,借贷链条比较复杂,部分贷款公司就游走在法律边缘,很多借款人缺乏对这些公司的了解,加之求钱心切,十分容易掉进一些不法分子精心设计的陷阱之中!
今天,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苟懿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常见的小额贷款陷阱,希望大家能够在今后避开这些陷阱,保护好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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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额贷款常见陷阱:
1、以日息、周息放款
很多借款人在进行小额借贷时,会被一些借贷公司以日息、周息放款,虽然其借贷的利率数字看似没有超过规定,但其实际年化利率已经远远高于24%的规定。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变相增加本金
很多借款人在进行小额借贷时,会被一些借贷公司的人员要求打借条,借1000块打2000块的借条,实际到账只有700块。在这些借款单据中,后期的许多借据金额都要远远高于实际放款金额,有些甚至高出一两倍。而这些钱,都被这些贷款公司、借贷中介以“砍头息”等名义事先扣除了。
3、复利(即利滚利)
把上期的本利和作为下一期的本金,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约定了1.5%以上的月利率、贷款本金5%至20%的违约金和贷款利率50%的罚息利率并计算复利。各项息费加起来超过24%的情形较为普遍,甚至有超过36%的情形,导致借款人难以按时还本付息。
4、服务费
有的借款人除向小额贷款公司支付借款本息外,还需支付服务费。其实就是把利息换种名称,比如手续费、信息管理费等,小额贷款公司把它叫做杂费来收取,这样的话可以规避法律风险。所以,许多P2P借贷平台、科技公司、中介平台大多利用信息不对称,设立各种收费名目,利用“服务费”牟利,额外收取借款人高额费用。
5、违约金
许多借贷平台都要收取1%-10%不等的逾期费。即使不利上加利,按照1%的逾期费来算,超过还款期限100天,逾期费就达到了本金数额。
如果想要提前还款,照样逃不脱违约金的扣除。想提前还款,有的机构还会收取借款人提前还款费。
比如说网贷,给你规定时间,过了这个时间点就算逾期。所以即使借款人急着要还款,但许多借贷平台却并不着急,电话不接,让借款人找不到人来达到让借款人逾期的目的。借款人逾期以后,这些小额贷款公司就可以理所当然地扣除借款人的保证金,或收取借款人的罚息。
小额贷款确实给急需用钱的人解燃眉之急,但是小额贷款广阔的市场需求也给了一些骗子可乘之机。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一定要调查清楚贷款公司的情况,签订合同时要细心关注合同条款,避免上当!
二、小额贷款陷阱,借款人该如何维权?
1、提存。如果还款对方不收的话,借款人可以进行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向公安部门报案。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苟懿律师为大家总结的一些常见小额贷款陷阱,如果您还有疑问,请关注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在线咨询。
苟懿律师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学学士。
苟懿律师2013年首次参加司法考试即取得A类分数线,2014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从事相关工作,目前是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着重培养的青年骨干律师。所承办的案件主要涉及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劳动人事纠纷等。同时,担任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项目中心、四川交投物流有限公司、四川大营造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在为顾问单位起草、审核、修改合同的同时,还主动为企业提供各种法律意见。苟律师始终认为:律师的作用不仅仅在于为客户解决风险,更在于为客户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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