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13:29:18来源:法律常识
在宜昌经商多年的闽商王东伟,不仅卷入了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案中,还主动检举揭发,撂倒了宜昌市两名副市长。
现年44岁的王东伟,系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除了向郭有明行贿1020万元外,他还向宜昌市原副市长王宏强、郑兴华分别行贿人民币360万余元和81万元。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东伟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上述案情。
公开的上述一审刑事判决书还显示,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王东伟动用单位资金向上述三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总数额达1461万元。因犯单位行贿罪,2016年12月14日,王东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在王华伟案一审宣判的前一年,郭有明受贿案一审亦已宣判。
郭有明受审
新华社此前报道称,2015年12月9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郭有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郭有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郭有明案最大行贿人
此前媒体报道称,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郭有明利用其担任中共宜昌市委副书记、宜昌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宜昌市委书记、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间接通过其妻张某、其子郭某、其弟郭有字、特定关系人肖某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80.8331万元。
郭有明收受宜昌三峡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余楚云人民币131.4万元;收受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东伟共计折合人民币1025.812万元;收受宜昌富连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余鸿之、董事马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923.6211万元,其中还包含了100万股股票;收受湖北稻花香集团董事长蔡宏柱人民币300万元。
在上述四起受贿指控中,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东伟是郭有明案的最大行贿人。
2013年11月27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湖北省副省长郭有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在郭有明落马前20天,最大行贿人王东伟就已被有关办案部门带走调查。
《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东伟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东伟,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因涉嫌行贿犯罪,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3年11月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4月30日取保候审。
上述一审刑事判决书还显示,经审理查明,2005年上半年至2012年下半年,为取得宜昌联运公司所属57.88亩土地使用权、返还土地出让金、获得宜昌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修建华祥商业中心配套道路、开通华祥商业中心公交线路等不正当利益,被告人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东伟向时任宜昌市市长、中共宜昌市委书记、湖北省副省长郭有明行贿现金900万元人民币和20万美元。
八次送给副省长弟弟900万
王东伟向郭有明行贿的大部分赃款都是通过其弟郭有字收取的。
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2年7、8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王东伟通过郭有明之弟郭有字分8次向郭有明行贿现金900万元人民币。
为了感谢郭有明在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祥商业中心项目中提供的帮助,2012年7、8月份,该公司董事长王东伟提出让郭有明为其华祥商业中心项目介绍施工企业,为此向郭有明输送好处。郭有明遂安排郭有字与王东伟联系,办理此事。
见面后,王东伟提出让郭有字参与土石方工程,以增加工程量的方式为郭有字提供好处800余万元人民币。考虑到土石方工程的环节太多,郭有字不同意,后以自己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要求王东伟直接为其提供现金。
为此,从2012年7、8月份至11月份,在宜昌馨岛酒店停车场、葛洲坝大桥下等地点,王东伟先后分8次送给郭有字现金900万元人民币。后郭有字和王东伟分别将该情况告知郭有明。
王东伟的供述与辩解称,2004年其到宜昌去考察项目,认识了当时任宜昌市市长的郭有明。2010年,其请张医生来宜昌均瑶酒店给郭有明按摩,郭有明的弟弟郭有字也来按摩,就这样认识了郭有字。
“2012年六七月份,有一天王东伟给我说想找一些‘中字头’的有实力建筑企业来参与建设,让我帮他介绍个好的施工队伍。我明白他话里的意思,很明显是想借机给我好处的意思,因为我曾在项目征地、土地出让金返还和协调项目推进方面给予王东伟很大的支持和帮助。” 证人郭有明证言称。
“郭有字也给我打电话说王东伟给了他900万中介费。所谓中介费就是王东伟给我送钱的一个借口,我也懂施工,中介费不可能这么高,王东伟就是明摆着为了感谢我而给的好处费。” 郭有明在证言中说,“郭有字只不过代我收了这900万,我也没想过从郭有字那里要回来,我是想帮帮郭有字。”
出国考察前,请副省长夫妇按摩送20万美金
此外,王东伟还借郭有明出国考察之名,在郭有明按摩结束之后,通过郭有明妻子送给郭有明20万美元。
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2年10月,为了感谢郭有明在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祥商业中心项目中提供的帮助,在宜昌均瑶酒店,王东伟向郭有明行贿现金20万美元。
“2012年10月份,我听郭有明的秘书说郭有明要出国考察,便提前准备了20万美元现金,装在一个茶叶盒中;在张医生给郭有明按摩之后,郭有明夫妇走的时候,便把茶叶盒交给郭有明妻子张某。”王东伟的供述与辩解称。
郭有明的证言称,请张医生给按摩的费用都是王东伟出的,在2012年10月份的一天,按摩治疗结束后,王东伟递给其妻子一个装有茶叶盒的手提袋,过了两三天,其妻子告诉他,茶叶盒里装有20万美元。其默认收下了,这20万美元由其妻子保管。
“大概2012年10月份的一天,王东伟请张医生到宜昌来,在均瑶锦江国际大酒店房间为郭有明和我按摩治疗,当时王东伟也在房间里陪我们聊天。按摩治疗结束后,我和郭有明准备离开时,王东伟递给我们一个手提袋,并说‘这个带给郭省长用吧’。郭有明当时没说什么,我接过手提袋就拿回了家。回到家后我把手提袋打开一看,发现里面有个茶叶盒,茶叶盒内装有20万美元现金,我就把这20万美元收起来放好。大概过了几天后,我对郭有明说,王东伟那天给的茶叶盒里面放的有20万美元。”证人郭有明妻子张某的证言称。
主动检举撂倒两副市长
上述一审刑事判决书还显示,另查明,王东伟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动用单位资金向三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总数额达1638万元。如实坦白了向郭有明多次行贿1020万元;主动交待了向王宏强和郑兴华分别多次行贿数额537万元和81万元。在2016年11月25日,被告单位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主动交纳罚金5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王东伟能够向办案机关提供王宏强(另案处理)、郑兴华(另案处理)涉嫌犯罪重要线索,属于立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王东伟为谋取王宏强(时任宜昌市政府副市长、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对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地产项目提供帮助,送给王宏强200万元人民币(扣税后实得1851067.73元)、2万美元、35万元港币、宝马X6越野车一辆(价值1075522元人民币),报销宝马车使用费138431元人民币。
其中,2009年上半年,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送给王宏强宝马X6越野车一辆,由王宏强之子使用,后王宏强又在该公司报销车辆使用费用138431元。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注意到,一审法院认定,王东伟向王宏强行贿的金额约为人民币360万余元,与王东伟主动交代行贿的537万元金额有一定差距。
此外,2008年至2013年期间,王东伟为感谢及继续得到郑兴华(时任宜昌市政府副秘书长、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宜昌市政府副市长)对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免除滞纳金时提供的帮助,先后送给郑兴华2万美元、20万元港币、3根金条(共重1500克,价值519601元人民币)。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被告人王东伟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王东伟作为单位的负责人主动交待单位向王宏强、郑兴华行贿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该直接责任人也适用该条款从轻处罚。
2016年12月14日,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单位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00万元(扣除已主动交纳的50万元,下余50万元待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完毕);被告人王东伟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