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14:55:54来源:法律常识
在本律师日常接触的离婚案件中,有些人在办理协议离婚之前就已经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好了字。这么做其实是不对的。按照规定,离婚双方应该是在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当着工作人员的面签字才对。这虽然在本文中是题外话,但是已经签好字的离婚协议却是本文所需要讨论的。本离婚律师曾经遇到过这样一起婚姻案件。
男女双方因男方多次出轨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女方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虽然男方也同意离婚,但是对于男方婚前一套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双方存在分歧。女方认为男方多次出轨,有过错在先,因此,男方无权与自己争抢财产。与此同时,女方还拿出了一份双方在一年前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书为证据。其中记载着:“男方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处房屋归女方所有。双方应于离婚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成过户手续,男方有积极配合的义务。”
作为男方的诉讼代理人,本律师对于上述女方的说法及证据并不认同。理由是:
一、虽然男方有严重的过错,但是法律并没有剥夺过错方拥有财产的权利。因此,女方的“男方无权与自己争抢财产”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二、根据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是要以办理离婚手续作为其生效条件的。在此之前,任何一方都有反悔的权利。虽然双方已经签字,但是其仍然因为双方并没有完成协议离婚手续,并且男方反悔,所以该协议是无效的。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婚姻律师的意见,并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去判决,男方成功保住了自己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