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15:06:34来源:法律常识
5月25日,市民李先生向颍州晚报热线2256110反映,去年11月,他在阜阳经济开发区舞洋大厦全款购买了一套公寓,签订了合同后便将公寓闲置。上个月,他急需用钱,想把公寓变卖,才发现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李先生要求售楼部退房退款,并主动承担“违约金”,却迟迟没有得到回复。
市民:全款购买的公寓只享有使用权
今年27岁的李先生是利辛县马店镇人,在阜阳打拼多年,靠与妻子做小生意维持生计。近几年,他攒了一些钱,想留在阜阳发展,便萌生了在阜阳购房的想法。2019年11月,他收到了开发区舞洋大厦的售房传单,上面写着“买40平实得80平,总价18万元起,有优惠”等信息。觉得价格合适,李先生便与传单上的房产中介李女士联系,并到现场看了房型。“从我看到传单、和房产中介沟通以及到现场,听到的看到的都是‘买房’。”李先生说,当时中介以及售楼部工作人员称手续齐全,购买后可以办理房产证,并做出了承诺。
2019年11月4日,李先生以28.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舞洋大厦第八层的808号公寓,总面积53.8平方米,并现场与工作人员签订了合同。
随后,李先生一直将这套公寓闲置。今年4月,李先生家中出现变故,急需用钱,便委托一家房产中介把手中的公寓转手卖掉。“中介告诉我合同里写的只有使用权,现在公寓所有人并不是我,卖不出去。”李先生说,他文化水平较低,不懂合同,签订合同时工作人员催他交钱、点钱,自己也没有细看合同就签了字。
李先生急忙咨询一名律师,得到的答复和中介没有差异:李先生只享有该公寓的36年使用权,没有产权。另外,李先生查询发现这家开发商证件不齐全,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都没有。之后,李先生曾多次来到舞洋大厦,要求相关负责人退房,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在李先生签订的合同上,记者看到合同名称是《阜阳名仕体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此外,李先生还签订了一份《舞洋大厦回购协议》以及《舞洋大厦认定书》。回购协议上标明五年后李先生同意的情况下,该公司会以150%的价格回购这套公寓。
记者调查发现,舞洋大厦的建设方阜阳名仕体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的两任法定代表人杨抗、杨伟东均为失信人员,并且该公司曾在2016年受到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未取得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工作人员:退房需要找“下家”,有问题可以按照合同解决
5月25日中午,记者陪同李先生来到位于经济开发区纬三路456号的舞洋大厦。在入口处,记者看到了“买40平实得80平,总价18万起”等宣传标语。
记者见到了接待中心总经理谭先生、与李先生买房时联系的房产中介李女士,却并没有见到与李先生签订合同的聂辉。李先生通过微信联系时,发现自己已被聂辉删掉,联系不上他。对于李先生退房的要求,谭先生表示:李先生的情况他已经向开发商传达,具体怎么决定还得看相关负责人开会研究决定,自己做不了主。“就算按照合同违约处理,也需要一个月时间。我觉得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李先生找到下一个买主,我们也会尽力帮忙,帮他找买主,有人接手这个房子,这个钱就能退,也好退了。”谭先生说。
对于宣传时是否表示可以办理产权证,谭先生表示:“产证是可以办的,我们也在尽力办理相关证件,证件齐全后会尽快解决产权问题。”而对于是否向李先生解释只有使用权时,房产中介与接待经理二人均表示:“合同上很清楚,他买的是我们的使用权。”而对于李先生所说的宣传时所称的“购房”,二人不予以回应。
相关部门:舞洋大厦用地属于文体用地,不能买卖
市房屋管理局市场监管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前他们就曾多次接到群众的反映,安排工作人员介入调查后发现他们签订的合同并不是买卖合同,而是租赁形式的协议合同,也就是‘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该工作人员表示,舞洋大厦用地属于文体用地,不需要备案,因为他们不能存在销售行为,更不可能有营销中心或者售楼部。
对于李先生的情况,工作人员建议他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或投诉,“因为他们签订的是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是租赁形式的协议,是否涉及虚假宣传,我们无法鉴定,建议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热线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不能进行房屋销售行为的。“李先生的情况可以向12315投诉,同时需要他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等行为,如图片、传单、视频、录音等。工作人员受理后,会按照流程对此情况进行调查,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律师: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
就李先生反映的情况,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岩岩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不符合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应当认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李先生解除合同,系合同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合法的租赁是受法律保护的,但“以租代售”是国家法律明文禁止的,若李先生认为舞洋大厦的行为系“以租代售”,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有关部门举报。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若李先生在签订“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系因重大误解签订的,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及“回购协议”。
同时,吴岩岩律师表示,他曾接到过多起类似李先生情况的案件,在此告诫市民,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查看、擦亮双眼,或请专业人士检查合同或协议,以免造成财产损失。
颍州晚报记者 白阳 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