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15:20:41来源:法律常识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共同点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居中的裁决者,所以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的范围,与法院的审判活动有不少相似的地方。二者的举证责任相同,即都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
二、擅长办理行政案件的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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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行政复议,有以下处理方式: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