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15:53:23来源:法律常识
兰州市民何先生咨询:我是做水暖建材批发的。6年前,一位长期合作的装修老板在我这买了一批货,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于是给我出具了一张4.5万元的欠条。鉴于我俩私交很好而且还有生意往来,所以一直未向对方索要。现在我想要回这笔欠款,请问还能要回来吗?
记者连线崔璐律师解答:一般诉讼时效,法律规定为3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从何先生咨询的事实来看,出具的欠条并未约定还款时间,也未约定欠款利息,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何先生的诉讼时效应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且适用3年的一般诉讼时效。 (记者王昊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