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19:07:03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费用的收取不是非黑即白,过高与过低都会带来相应的弊端。
最低收律师服务费为41万余元的一个案子,长沙一律师仅收5000元。据报道,近日长沙市律师协会官网通报了该起案例,认定该律师过分低于律师收费指导标准,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涉事律所和律师严某某给予警告的行业处分。
据相关披露,2017年5月,委托人刘某某经朋友介绍请求严某某律师代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碍于朋友情面,严某某律师决定接受委托,并指派肖某律师担任该案刘某某一审程序的诉讼代理人。当日,湖南XH律师事务所与刘某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为5000元,至今未收到刘某某该笔律师费。
↑长沙律协官网的处分通报,图据澎湃新闻。
通常来说,律师费用太过于廉价一般存在这样几种可能:
一是案情简单,律师的办案成本事实上是由案件复杂程度决定的,大额案件可能耗时很少,小额案件也可能花费诸多精力;二是律师收费之后降低原本应有的服务质量,这一点缺乏专业知识的当事人可能难以发觉;三是委托人与代理律师存在特殊身份关系,例如亲戚、同学与好友等,比如该事件中严某某便是“碍于朋友情面”;四是委托人与律师之间存在案件以外的利益交换,表面上费用少收了,实际上是为获取其它方面的利益。还有一种值得注意的情况是为了避税炮制阴阳合同,实际收取金额与委托合同约定不一致,这种情况的真实收费可能不低。
网络上,不少人为被处罚的这家律所和律师打抱不平,认为长沙律协给予的处罚并不合理,主要观点集中于三处:首先处罚理由是“不正当竞争”,然而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并没有将收费标准低干市场指导价的行为列明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系指引性规范,并非法律,因而没有强制力;最后,律师行业要反对的不是单纯的低价法律服务,而是低价低质的法律服务,严某某的律所如若办案尽责,则收费过低并不是给予其非难的理由。
在笔者看来,以低于市场价80多倍的价格收费,也有悖离业内交易习惯的一面。根据《律师法》第45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既然成为了律协内部成员,自当遵守其就收费问题制定的《指导标准》,如同“公司章程”一样,虽然对外部成员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是对于内部成员依然具有约束力。长沙律协的处理结果是给予律所和律师警告的“行业处分”,即象征性的“警告”,并未触及涉事律所与律师的实质性利益(未予罚款)。
无论是谁,都受到法律的约束,也都有可能随时需要法律服务,律师费的高与低也历来都是引人注目的话题。多元社会难免立场不同,有人认为律师收费过高,自然也就有人反对律师收费过低,比如收费高有利于提高律师工作积极性,收费低有益于降低普通人的生活成本。乍一听,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妨设想两种极端的情况,假如律师费用非常高,意味着“正义的成本”也将被无限拉高,大多数人即使遇到法律问题,也不会诉诸法律方式解决,最终公平正义可能会成为少数大律师与阔绰的当事人才能够参与的游戏。可是假如律师费用极其低,律师们就要靠“薄利多销”以维持生存,这或会导致每一起案件的证据收集、法律文书论证等各项工作投入的时间与精力严重不足,那么敷衍搪塞当事人的风气将会蔓延。所以,律师费用的收取不是非黑即白,过高与过低都会带来相应的弊端。
我国目前的律师收费标准是一种以市场化为主、以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为辅的定价模式。长期以来,一地的律师收费标准受到三重因素的影响。首先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司法部2006年印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其次是各地律协拟订的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最后是当事人与律师之间市场化的协商。三者关系为,由国家统一制定行业最低收费标准以及部分业务最高收费标准(如法律咨询),各省律协在此基础之上依据本区域实际情况进一步将该标准具体化,律师在前两者所限定的范围之内进行市场化磋商。
这种“一主两辅”的架构大体适应国情。国内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采用合伙人制,一位律师或合伙人因亲友熟人关系降低收费标准,将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即便所有合伙人同意,同样也不允许熟人约定超低价格甚至不予收费(血缘、夫妻关系或可考虑)。这是因为“熟人”概念的外延颇广,几乎所有法律业务都可以打着“熟人优惠”的名义加入低价竞争。如果放任部分律师成员降低服务费用任意竞争,便会导致其超出自身承载能力接案而将职业素养与公平正义抛却脑后的局面。如此,则失去了律师职业存在的意义。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完善律师收费业务的细分标准。比如,一些案情简单的大额诉讼可以加以类型化,完善收费标准。例如,按照“指导标准”的最低收费,一些大城市核心区普通一套房产纠纷律师费估计就要超过50万,这还没有计入诉讼费以及诉讼中可能发生的其它法律费用。然而即便生活在一线城市,手头能够随时支出50万现金的人也并不是大多数。他们之所以有能力购入千万级的房产,大多不是出于收入丰厚,只是因为当年购房时的价格比较低而已,将房地产纠纷一刀切地执行既有收费标准就不合理。因此,可以尝试将一些案情简单的大额诉讼加以类型化,并降低收费标准。
另一方面,收费标准也不是铁板一块、恒久不变,相关部门与行业协会应定期审视其制定的收费标准是否紧随形势变化。归根结底,律师费的高与低需要寻找一种平衡,收费太高损害大多数社会成员与小律师的利益,而收费过低又会导致恶性竞争与偷工减料,破坏律师行业的整体生态。
作者 梁庆(南京大学法学博士)
编辑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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