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20:32:53来源:法律常识
相信不少人都喜欢看欧美、港台的庭审大片或律政剧,法庭上双方律师唇枪舌剑、你来我往,斗得不亦乐乎,特别是一些盘问证人的环节,往往紧张刺激、扣人心悬,甚至有的时候峰回路转,令整部剧出现反转,将故事的剧情推向高潮。干律师久了才发现,在我们中国(港澳台除外),这种情节在我们的庭审现场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行业内常称其为新证据规定)颁布实施之前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因为我们是大陆法系,法庭的庭审模式也基本延续了纠问式(类似于包工审案)的诉讼程序,法官居中审判,原被告双方相对而坐,往往没有证人什么事。顶多就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交一些证人的书面陈述或证人证言,双方针对证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发表质证意见,这个环节就算完事了。
所以,我们所谓的用事实说话或用证据说话,更多地的是用材料说话,以“材料对材料”,法官在庭审中更容易采信的是双方提交的书证、物证及其他书面证据,连近年来比较流行的电子证据也难以在庭审中占据一席之地。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国家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往往比事业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更有证明力,接下来才是企业、社会团体,最后才轮到自然人。证人证言在实务中难以获得足够的重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数量更是少得可怜。有几个未经证实的统计数字,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诉讼案件仅占全部诉讼案件的5%,而刑事诉讼更是少到了小数点以下,足以说明该问题。
由此带来了一个疑问:是不是我们国家就没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呢?其实不然。事实上,我国的诉讼机制不仅非常重视证人证言的作用,反之,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都设计了非常完整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比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六)证人证言”。《新证据规定》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八条足足使用了12个条文,对证人作证的资格、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以及庭审中询问证人的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规定的就不再一一列举了。
近期,本人新接的两个民事诉讼案件中,都是因为证人证言的问题,导致我们的当事人在之前的一审中陷入了不利的境地甚至出现了败诉。其中一个是对方提交了系统完整的证人证言,而该案原来的律师一份都未提供,导致在后面的庭审中陷入了被动;另一个案子是我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本应及时提供证人证言证明一个非常关键问题,但由于当事人的疏忽大意未及时提交而导致了败诉。
为什么会产生以上的问题,窃认为,除了司法制度自身的原因外,更多的还是广大公民甚至法律工作人员对证人证言这一重要的证据形式认识上存在一些偏差:
偏差一,跟本案有关联的人不能当证人。这种认识还是比较普遍的。很多人误以为,证人都是自己找来的,通常会说一些对自己比较有利的话,而且大部分证人又都是经历过或者参与过案件的人,跟案件有一些利害关系,因此不能当证人。其实,我国《民事诉讼法》仅对从事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回避的相关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还包括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但对证人是没有回避的规定的。说得通俗一点,回避的规定只适用于公权力机关或其他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对其他人员是没有限制的,哪怕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只要当事人认为对证明自己的主张有作用,只要不是本案的当事人,都可以申请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在这些证人里面,只有证明力强与弱的区别,而没有具不具备资格的区别。
偏差二,今天说过的话,明天就可以翻脸不认账。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均规定了出庭作证前签署、宣读保证书的要求,这有点类似于西方庭审中常见的手扶圣经庄严宣誓“I swear to tell the truth, 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truth, so help me god”。听起来有点绕,但本质上还就是那个意思:“本人说得全是真话,否则天打雷劈”。但国人上当受骗久矣,说过话的话可能如过眼云烟,今天上午说的下午就可能作废。其实,平时说过的话可以随意更改,但在法庭中说的话都有庭审笔录和录音录像,凡在庭审中提交的证人证言是不允许反悔、不允许修改的,这就是法律规定的“禁止反言”制度。如果在法庭上作伪证,还可能受到法庭的惩戒,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偏差三,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不如书证、无证及其他书面证据。说句实在话,本身国人整体的诚信意识比较弱,甚至还有的人秉持“谁给我钱多我就替谁说话”的原则办事,让人不得不对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产生极大的质疑。我们做什么事、订什么合同,一般都会通过白纸黑字,把相关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光凭嘴说的话,确实没有几个人敢相信。这也导致许多法官甚至当事人宁可相信书面的东西,也不愿意采信证人的证言,令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每个人在任何一个公开场合、任何一个网络平台说过的话、做过的事都是有迹可循的,企图出尔反尔甚至通过撒谎的方式来逃避法律责任的可能性越来越低、成本也越来越高。因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律从业人员都需要纠正这些认识的偏差,重新审视证人证言的重要性,并在这种重要的证据形式上认真研究,并加以运用。
说了这么多,那么证人证言在诉讼中究竟如何运用呢?由于篇幅关系,今天重点讲讲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工作流程和主要组织形式:
对律师来说,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①与当事人沟通确定重要证人;②收集证人证言及证人相关身份资料及其联系方式;③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④联系证人出庭作证(一般由法院负责);⑤证人接受法庭询问等五个主要步骤,其中最关键的是第②步和第③步。
组织证人证言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律师调查笔录或询问笔录。可以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由承办律师提出重点问题,证人逐一作出回答。注意要有两个律师同时在场,一般一个负责提问,另外一个负责记录。调查完毕以后承办律师和证人均需在笔录上签字确认。这种方式在民事诉讼中应用得比较多,而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执业风险较大,所以极少有人采用,具体原因就不多说了。
第二种是情况说明。由证人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针对诉讼中的某一个问题或者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撰写一份关于该情况的说明。有点类似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三种是证人陈述。该方式与第二种方式在操作方法上有些类似,但在内容上有些区别。主要是证人根据自己脑海中的记忆,围绕诉讼中的一些案件事实客观地陈述自身掌握的情况。该方式相比律师调查笔录情况描述得没有那么详细,相比情况说明针对性没那么强,但逻辑性、严密性比律师调查笔录强,系统性、完整性又比情况说明强,是律师常用的一种提交证人证言的方式。
相关材料整理完毕以后,还需拟制一份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提交给审判法院。审判法官认为相关证人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比较重要的,会发出传票,准许并传唤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在组织证人证言的过程中还有一点需特别注意,就是不能引诱证人作答或撰写说明文字,诱导证人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内容,最多只能提出关键问题清单供证人选择回答,否则也很容易触犯相关执业禁地,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