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20:38:26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一起文字作品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该案在对被控侵权人侵权获利进行精确计算的基础上,适用了惩罚性赔偿,总判赔额超过300万元。德恒苏州办公室合伙人吕成伟律师、许文燕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了本案。
案件回顾:
本案原告李某从事网络培训工作,编写了超过两百万字的互联网营销培训教材及引流电子书等作品,并在自己经营的网络社群内进行收费培训。2017年起,李某发现自己曾经的合作伙伴张某通过另设公司的方式,从事模式近似的培训业务,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线上培训及学员招揽过程中大量使用李某的作品,获利极高。李某曾经于2018年委托吕成伟律师,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及其关联公司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及其关联公司停止对李某共计8部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在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0万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然而,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张某推出了新的培训模式。在新的培训模式中,其仍然大量使用李某的作品,并且对李某的作品进行了洗稿,导致侵权比对工作更加困难;此外,由于新的培训是在微信群中进行,具有较高的私密性,且张某每培训完一个周期就会将微信群解散,而在培训的过程中,张某同时使用多个不同的微信账号穿插进行授课,这些微信账号的头像与昵称相同,难以区分,而在授课完毕后,这些账号的头像与昵称就立即被更换。张某的反侦察意识相较于前案更进一步,证明其侵权的难度明显加大。
面对张某更加隐蔽、规模更大的侵权行为,吕成伟律师、许文燕律师接受李某的委托,迎难而上,经过长达数月的取证,取得了两条完整的侵权行为证据链,随后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及其关联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00万元;而900万元诉讼请求中,包含了惩罚性赔偿请求。
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张某及其关联公司一方面以微信授课人及课程销售人员并非自己、也并非关联公司的工作人员为由进行抗辩,甚至称已经就本案微信授课人冒用自己身份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另一方面,张某对李某作品的独创性、被控侵权课程内容与李某作品的同一性均提出了质疑。为了击破张某及其关联公司的防线,律师团队进一步深挖证据,搭建了第三条证据链,直接锁定了张某就是实际的授课人。同时,由于张某实施本案被控侵权行为时,前案诉讼已经在进行中,其反侦察意识较强,本案被控侵权的授课内容有着更为严重的洗稿痕迹,侵权比对难度相较于前案更大;但经过律师团队的细致比对,认定张某授课的内容侵害了李某多达26部作品的著作权,且侵权形式多样化,有时甚至会在不同的授课章节侵害同一部作品的不同内容,足以表明张某被控侵权的授课内容完全是以李某的作品为根基,李某的作品在其获利中的贡献率极高。律师团队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超过1200页证据、超过100小时的公证取证视频、超过32000字的侵权比对意见,将张某及其关联公司的侵权行为彻底固定。
在侵权行为被固定后,一审法院审理的另一个重要争议焦点,就是本案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及最终的判赔额应当如何确定。由于张某的培训都是在微信群中进行,且培训结束就会将微信群解散,因此其侵权获利的证据很难收集。但律师团队通过对张某授课文字的逐字研究,发现张某在某次授课时,曾经对自己的经营模式进行了简要介绍,部分自述内容可以用于推定张某在某段时间内的学员数量,而张某自行提交的证据中,亦有相关的印证内容。抓住这来之不易的证据,律师团队以此为基础,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四种精细化的惩罚性赔偿基数计算方法,并请求法院至少应当适用两倍的惩罚性赔偿倍数。一审法院选取了律师团队提交的第二种惩罚性赔偿基数计算方法作为主要依据,进行了适当调整,确定本案的惩罚性赔偿基数为98万余元,并在基数上额外增加两倍的惩罚性赔偿倍数。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及其关联公司停止对李某26部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在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
张某及其关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之一,是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均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而《民法典》实施之前,并未有法律规定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张某及其关联公司认为一审法院直接推定被控侵权行为延续到《民法典》实施之后,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存在错误。针对这一上诉理由,律师团队在二审期间又搭建了第四条证据链,证明张某及其关联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仍然在实施侵权行为;并且在对张某深入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张某在一审判决前就更改了姓名,但从未通知法院,甚至在上诉状落款处仍然签署曾用名,主观恶意明显。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采信了律师团队的相关答辩意见及证据,于近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跨越四年的著作权侵权系列案件,以李某的全面胜诉告终。
办案手记&案件意义:
本案属于代理难度较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主要体现在三点:一是侵权内容比对的工作量极大;二是被控侵权人有着很强的反侦察意识,提前设立了数道“防火墙”;三是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必须精确计算,而相关证据并不被委托人所掌握,只能从被控侵权人浩如烟海的课程内容中寻找机会。德恒苏州知识产权团队在证据的收集、研判、布局过程中,谋定而动、随机应变、层层推进,依次切断了被控侵权人的全部退路,最终将其逼至棋盘的死角,完成最后的“将军”。
另一方面,我国法院对于文字作品侵权案鲜有高额赔偿,在“琼瑶诉于正”案中,法院最终的生效判赔额为500万元;而在此类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判例更为少见。但本案委托人针对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提起了两起关联诉讼,法院在两案中的生效总判赔额就已经超过了580万元,彰显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亦体现了德恒苏州知识产权团队的专业能力与敬业态度。
合伙人介绍:
吕成伟,德恒苏州办公室合伙人、拥有专利代理师资格;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竞争法等。
许文燕,德恒苏州办公室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诉讼、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