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21:27:00来源:法律常识
“诉讼风险大、诉讼成本高、诉讼周期长”是当事人从事诉讼活动面临的主要难题。虽然每个案件情况存在差异、当事人及代理人诉讼能力不尽相同、法官也有自己的审案风格,但还是能通过归纳总结的数据分析获取规律。大数据技术应用范围广泛,将其用于司法领域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统计结论对当前的司法实务具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
您也可以尝试通过2021年全国民事判决书数据分析,为以下三个问题寻找答案:
1、什么类型的民事案件容易败诉?
2、一个案件平均诉讼周期有多长?
3、二审法院的改判率平均是多少?
文章引用的数据结果来自鼎法优诉大数据平台对2021年一审判决书(裁判日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共计2,580,447份)的分析报告,希望更多机构或个人重视司法数据的研究。
笔者在前文《如何购买法律服务系列谈(2)怎样选择诉讼律师?》曾介绍过案由的概念。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可以通俗理解为“案件类别”。《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诉讼案件分成十大项,包括人格权纠纷、家庭纠纷、物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纠纷、海商纠纷、公司证券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及其它 非诉程序。每一大项下又细分不同小项,合计473个民事案件案由。案由背后代表着的是案件差异: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条文、不同的司法判例、不同的诉讼技巧、不同的法律后果等等。
不同类型的案件会有难有易,这一点,相信您容易理解。
[分析]
1、数据中的胜诉率是如何计算的?
以判决书对诉讼费的承担比例判断法院对原告的支持程度,其中全部支持定义为胜诉,全部不支持定义为败诉,剩下的定义为部分胜诉。
2、如何看待案件的胜诉率?
胜诉的标准,不能完全看诉讼争议金额的被支持程度,还要尊重主客观因素。
(1)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
诉讼金额受案由因素的影响很大。例如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商事纠纷,经济损失容易计算及举证,而人身权、财产权等侵权纠纷,损失金额的弹性空间更大。如果原告方故意虚高诉讼金额,以争取未来更大谈判空间,这种情况也属于通常的诉讼策略。
(2)法官自由裁量权。
例如婚姻继承、劳动纠纷案件相较于其它案件:当事人在庭审中展现的主观色彩能浓郁、法官往往重事实说明、轻证据材料。法官自由裁量权越大,越容易产生差异化的判决结果。
3、什么类型案件的败诉率最低?
(1)侵权类案件,在争议发生前,原被告双方往往互不相识,起诉一个与自己之前没有任何交集的对象,绝大多数情况确实存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原告方把相关责任人一并拉入被告席,庭审争议焦点更多集中在责任大小、赔偿金额的计算上,而非是否构成侵权。
(2)专利、商标与著作权案件等知识产权类案件属于专业程度高的特殊案件(连管辖法院的门槛都比一般案件高),对委托代理人的专业性提出更高要求,因此原告委托律师的比例更高,原告代理人更懂得如何建立有利证据和法律适用,在起诉前做更充分的准备。
(3)违约事实较为明显,难以抗辩的经济类案件,例如欠钱不还的借贷纠纷。
[指引】
对客户方而言,结合上述数据和自身案件的证据情况,判断难易程度,为接下来的决策提供支持。例如:是否加大诉讼投入(外聘专业律师)、是否选择庭前主动和解等。有些类型的案件,不能以诉讼金额支持比例结果论英雄,如果只重视办案结果不关注办案过程,注定无法观测和判断一名律师的工作能力及态度,如果一审败诉了,二审要不要更换律师呢?
我们国家采用两审终审的司法审理程序,即一个案件需经两级法院审判后方可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书下达后,任何一方对判决结果不满意,都可以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双方在上诉期内都没有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书生效,审判程序终结。
既然是两审终审,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书的内容不满意,一定会提起上诉吗?
未必!因为上诉是有成本和风险的。
1、诉讼费。无论原告或是被告,提起上诉的一方要预缴上诉费(根据上诉金额计算)。上诉被驳回,上诉方承担上诉费。如果上诉后改判,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上诉费要重新分担。
2、经济成本。上诉后诉讼周期更长,也意味着双方要为诉讼投入更多时间、精力成本。如果案件存在利息损失、租金损失等,二审诉讼期间产生的额外利息将延续计算。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案件将发回重审,二审成了三审,在委托代理合同未明确的情况下,律师方可能会因工作量增加而增加服务收费。
3、改判风险。
一审法院只支持我的部分诉求,难道上诉后的结果会更差吗? 二审法院是只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进行审理,一般不会涉及其他部分,不会出现更坏的判决结果,但如果因为一方上诉,导致对方同时上诉。二审改判结果就存在“会变得更加不利”的可能性。
改判率数据对上诉人有参考价值,那么,二审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概率是多少呢?
数据结果显示:二审法院对58%的上诉案子的审理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看到该数据之前,结合法院内部考评及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过往观念会认为:在没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上级法院通常都会维持下级法院的判决结果。因此,这个数据比笔者预想的数值要低很多,也就是说改判率挺高的。尽管如此,因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无论从流程、时间、证据材料还是信息的全面性、细致程度都高过二审,所以,一审程序仍然是最为重要的诉讼环节,尤其在举证方面。一审阶段能提供而未提供的证据,很可能无法作为二审程序的新证据被法庭采纳。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下列期间不计入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公告、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中止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恢复审理期间。
简易程序处理争议,将会大大缩短整体诉讼周期。这也是目前法院大力推行简易案件简易审理的原因。简易程序目前的适用范围包括:
1)只适用于一审程序;
2)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3)案件必须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证据充分;
4)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或一方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将有可能转化为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对审判周期有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一审审限为90天。适用普通程序案件,一审审限为180天。审判周期从立案通知书上的立案日期,计算至一审 法院裁判文书尾端的落款日期。实践中,一审人民法院有关审限规定的执行情况如何呢?
数据结果显示: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平均审判周期为158天;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平均审判周期仅为56天。均低于最高院的审限规定。
[分析]
1、不同法院的审案效率不一样,受案件积压程度、审判人员数量、法官素质等因素影响。诉讼环节很多,包括庭前调解、缴费、送达、证据交换、质证、开庭、庭后补充材料、二次 开庭等程序,每个环节都占用时间,如果按部就班的推进,案件进程很难加快!
2、一方当事人想故意拖慢案件进程可以采取很多技术手段。例如: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评估、鉴定、审计、中止审理等期间都是不计入规定审限的。
3、审限周期不等于诉讼周期,诉讼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讨论诉讼策略、选聘代理人、收集证据、制作立案材料以及办理立案手续、等待法院审核、通知缴纳诉讼费,在立案通知书之前的期限也是比较长的。
4、一审程序之外,还存在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尤其是执行程序,如果涉及不动产评估拍卖环节,执行期限会更久,甚至于中止/终止执行。
【指引】
1、当事人,尤其是作为原告方,需要根据诉讼周期制定诉讼策略:
(1)不在意诉讼周期,只追求判决结果利益最大化。
(2)急于快速结案,做适当让步,换取和解、调解。
(3)关注被告方未来的财产状况变化,是否具备执行能力,采取不同方案。
2、如何加快案件进程?
(1)加快诉前准备工作,当时搜集不齐的证据,待收到举证通知书时补充。
(2)诉求及证据目录对事实及争议简洁明了,争取让案件向适用简易程序靠拢。
(3)主动询问进程、在各个环节,保持与法院工作人员的紧密沟通。
(4)利用线上平台,提高效率。诉讼平台的信息传递可以大大节省纸质文件的邮寄时间。
3、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附后),小额诉讼程序的审判进程会更快,其中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小额诉讼案件,甚至采用一审终审制。
【课后思考】法院超审限后,该如何处理(维权)比较妥当?笔者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除了写《加快结案申请》没有太好的方式,不知各位大神有何高见?欢迎赐教!
本文以上内容是根据诉讼案件大数据分析结果所做的解读和诉讼指引。关于如何法律诉讼还有更多话题,欢迎参阅笔者之前的文章。笔者开启[购买法律服务说媒体号]是本着客户方的立场出发,专注于法律服务领域,输出与法律服务和律师费有关的文章,包括但不限于:
如何看待律师行业及法律服务市场中的问题?
如何选择律师及评价律师工作?
如何与律师事务所签署更有利于客户方的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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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全文
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全文如下: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试点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积极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健全审判组织适用模式,探索推行电子诉讼和在线审理机制,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促进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合理有效配置,全面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特邀调解名册,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并对名册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四条 司法确认案件按照以下规定依次确定管辖:
(一)委派调解的,由作出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选择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特邀调解组织调解的,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由特邀调解员调解的,由调解协议签订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符合级别管辖或者专门管辖标准的,由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三、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第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标的额超出前款规定,但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审判组织、审理期限、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
第六条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第七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举证期限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第八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的方式,但不得减损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第九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一审终审的告知等内容。
对于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法官可以当庭作出裁判并说明裁判理由。对于当庭裁判的案件,裁判过程经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完整记录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不再载明裁判理由。
第十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十一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一)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
(二)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三)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或者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
(四)当事人提出反诉的;
(五)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中发现案情疑难复杂,并且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四、完善简易程序规则
第十二条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需要公告送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庭审程序,但应当保障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一)开庭前已经通过庭前会议或者其他方式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
(二)经庭前会议笔录记载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三)庭审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
第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简化裁判文书:
(一)对于能够概括出案件固定要素的,可以根据案件要素载明原告、被告意见、证据和法院认定理由、依据及裁判结果;
(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主要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裁判文书可以只包含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主文。
简化后的裁判文书应当包含诉讼费用负担、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等必要内容。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五、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第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
(五)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六)发回重审的;
(七)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八)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九)其他不宜采用独任制的案件。
第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下列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一)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
(二)不服民事裁定的。
第十九条 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的第一审或者第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五)项或者第(九)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由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已经作出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第二十条 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独任法官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民事裁定的;
(二)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六、健全电子诉讼规则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信息化诉讼平台在线开展诉讼活动。诉讼主体的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效力。
人民法院根据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决定是否采取在线方式完成相关诉讼环节。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电子化方式提交的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不再提交纸质原件。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要求提供原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供。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可以采取在线视频方式,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在线庭审:
(一)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
(二)双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
(三)需要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情形的。
仅一方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用一方当事人在线、另一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开庭。
采用在线庭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线下开庭方式审理。已完成的在线庭审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达人对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过约定的;
(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
(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第二十五条 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但未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电子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够获取的受送达人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是否完成送达:
(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视为完成有效送达;
(二)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完成有效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七、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洛阳、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昆明、西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法院,是指纳入试点的人民法院;所称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包括纳入试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所称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试点地区内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第二十八条 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规定,并于2020年2月10日前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制定实施方案、修订现有规范、做好机制衔接的前提下,组织试点法院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全面启动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二年。2021年1月1日前,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形成试点工作中期报告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有关民事诉讼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