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21:26:36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81执恢121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蒋成才
性别:男
年龄:37
住址:阜阳市颍东区袁寨镇临颍村蒋庄34号
身份证号:342101********7635
立案时间:2019-03-25
执行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蒋成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余额1151110.81元并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标准给付该笔款项利息和罚息至款项付清止;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对抵押房屋巢湖市中庙街道碧桂园滨湖城碧波环城苑三街3幢2单元302室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蒋成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3231元。案件受理费7730元,由被告蒋成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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