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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02 21:42:57来源:法律常识

王战某、程礼某、韩锦某寻衅滋事一案近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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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战某、程礼某、韩锦某系福州台江区某网借贷公司员工,因被害人郑某向该公司贷款逾期未还而向被害人郑某追讨。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恐吓,并对上前制止的被害人郑某母亲进行殴打。

经连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郑某、董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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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时,病人围堵在走廊围观。其行为影响到医院的正常工作和管理秩序,在连江县医院护士、保安对被告人们进行劝阻未果后,被到达现场的民警带走。案发后被告人王战某、程礼某、韩锦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郑某、董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战某、程礼某、韩锦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被告人王战某、程礼某、韩锦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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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战某、程礼某、韩锦某因债务纠纷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战某、程礼某、韩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礼某、韩锦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王战某可以认定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可以证实三被告人在他人报警后继续留在现场是实施犯罪行为而非等待抓捕,没有投案的主动性,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情形,故辩护人该节辩护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程礼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三、被告人韩锦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四、扣押在案的特快超能胶一瓶、喷漆一瓶、透明胶二卷、玻璃胶一瓶、扩音器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客户借贷信息材料五十份,予以返还给被告人王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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