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22:41:16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要向大家分享的案例是由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代理的一起房屋征收维权案。
吕某等人是黑龙江省某市村民,2016年4月16日政府作出了征地批复但并未告知,该批复的征地范围包括了吕某等村民的农田及宅基地。
在征收过程中,无任何程序征求村民对该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意见,就是在这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该城中村改造项目已经持续推进了一年之久。
在此之前,其他村民由于缺乏法律知识,缺少权利保护的手段,稀里糊涂地与当地政府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吕某等村民发现,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不说改善生活、改善居住条件,就连之前的生活水平也不能维持,所以拒绝签约,不料相关部门却对他们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无奈之下,吕某等人找到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委托燕薪律师为其维权。
承接案件后,燕律师通过多种方式分别向区级市级省级等相关政府部门就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地、用地、立项、规划、环评等批准文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针对相关部门答复的情形分别启动复议或诉讼程序,找出文件中存在的违法问题。
政府于2017年5月向吕某等四户村民下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燕律师的代理下,吕某等人首先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随即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市人民政府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因为市政府在做出征收补偿方案前并没有向村民征求意见,没有组织听证,没有向被征收村民送达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等行为,都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严重侵犯吕某等村民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2017年9月,吕某等人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却被口头告知不予受理,随后2017年10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受理并继续审理,而法院却违反规定将起诉材料退回。随后在燕律师的代理下,吕某等人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个过程中,不论是政府的复议回复还是法院的诉讼受理回复,均没有做出书面答复,这是严重违反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程序的。
面对这种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的情况下,燕律师经过多方努力沟通协调下,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吕某等人与政府达成了合法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在网络新闻中就层出不穷,也被各级地方政府广泛用于城市房屋征收中作为促进和规制被征收人的有效手段。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也就是说,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由征收人一方单方面做出的补偿决定,剥夺了被征收人参与协商的权利,更为严重的是,征收人可以依据征收补偿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来说,影响着其实质利益,所以应当引起格外重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下达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件,一旦程序不到位就应当依法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