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23:05:30来源:法律常识
要不要选择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程序,即通过法院拍卖、变卖担保物的方式让债权人在担保范围内的债权直接获得偿还。该程序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中新增加的一种特殊程序,该程序很大程度上缩短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时间。
相比普通的实现债权的诉讼程序,北京八通律师事务所张平律师介绍,该特殊程序有以下几个优点:
第一,审理时限短。首先,该程序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制度,即法院对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均不得上诉。我们知道我国诉讼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即一审裁判作出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二审。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法律规定一审终审,通过一次法院审理即形成最终有效裁定。另外,我们知道我国法院的审理程序分为两种,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限为三个月,普通程序审限为六个月,而法律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审限为三十日。
第二,诉讼成本低。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诉讼费的收费模式,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文件进行规定,各地收费模式不一,存在不收费、按件收费和按标的收费三种形式。通过网络查询即使按照标的收费的法院,收费数额也是较低的,例如北京大兴区法院对于该程序的收费为普通程序收费的三分之一。
相对于该程序体现出的极大优点,该程序也存在着一些风险,当事人在准备通过该程序实现债权前应有所预知。
第一,债权实现范围有限制。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申请人只能在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所得价款范围内主张权利,而不能按照金钱债权的数额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担保财产经拍卖、变卖后的价值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本息的,债权人也不能要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如此,如果债权人仍想实现剩余的债权,则只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向公证机关申请具有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待取得新的执行根据后,才能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败诉的概率较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当前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中提出“人民法院对于担保物权实现案件的审查,在性质上,属于'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是否成就,包括担保物权是否有效成立、主债务履行期是否届满、担保物权的实现是否受到限制等”,可见该程序形式审查大于实质审查,因此有些法院对凡是涉及到被申请人对债务的数额、债务是否已到清偿期、诉讼时效等提出的异议,法院均会认为系存在实质争议而不加审查就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最大优点即在于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维护申请人的权益。但是,在该类案件中也普遍存在的法律风险点,容易导致申请人无法利用该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抵押登记。实现担保物权,顾名思义,关键在于要存在一个合法有效的担保物权,具体到作为担保物权的房屋抵押权来说,就是必须要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实践中,有的申请人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时候,仅仅提供了一个抵押合同,要求对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实现抵押权。可是,经过审查和询问,发现双方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这种情况下,由于不存在抵押权,所以也无法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所以,只要涉及房屋抵押的,不仅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还要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抵押权人与债权人不一致。抵押权人和债权人必须是同一个人。否则,就无法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原因在于法院在审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需要审查两个问题:第一个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不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或者其他基础法律关系;第二个是申请人是否为合法的担保物权人以及被申请人是否为合法的担保义务人。只有以上两个关系均合法存在,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才得以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