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1:22:45来源:法律常识
诉讼代理人推荐函
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水州合实验区李家办事处前王村第六村民组与王三、水州合实验区李家办事处前王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被上诉人王三(男,汉族,117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中县李家镇前王村11号,身份证号411171313)系我村居民。
应王三的请求,我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推荐我村村民王军(男,汉族,117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中县李家镇前王村11号,身份证号4111711311)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此致
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推荐人:水州合实验区李家办事处前王村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 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