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2:15:59来源:法律常识
大家好,我是琪哥,深圳 “ 正义执行 ” 律师团队创始人,
团队自创 “ 27门类资产狙击术 ” 同查理念,被粉丝称为 “ 广东老赖克星 ” 。
执着的70后东北汉子,原告权益的捍卫者!
团队在深圳,专注解决广东地区经济纠纷终本案件执行难多年!
这几天深圳的疫情没什么事了,江浙苏杭的粉丝陆续飞深圳。
我整理了一下七八月份的签约案件,了解到大家对于合约,关于合同签订还是有很多盲区。
今天和大家科普一个关于公司之间生意往来、合同签订的常识:
印章真实≠协议真实 ,印章不真实≠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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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事情分开说。
一、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
大家可以参考(2014)民提字第178号案例,比较具有代表性。
1、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
这句话不知道大家是否理解?
印章真实一般可推定为协议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就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了。
也就是说,印章在证明协议真实性上只能算是初步证据[衰]。
2、如果在别的案子中已经证明过印章的真假,鉴定有效吗?
根据《民诉法》第76条、第78条(2021修正民诉法第79条、第81条规定,鉴定意见只能在本案审理中依法申请、形成和使用。
自己的案子单独鉴定,别的案子鉴定证书可以理解为无效。
二、私刻公章!
关于“私刻公章”签署协议的法律效力,大家可以参考(2016)最高法民申255号案例,也是经典案例。
关于私刻公章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企业用“私刻公章”对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这个事情就要看是谁私刻了公章,他在公司是否拥有使用公章代表公司决策的权利了。
如果私刻公章,使用公章代替公司行使权利的第三人在公司无管理权限、无使用公章的权限,那私刻公章的结果由第三人个人承担。
但如果私刻公章这个人在公司就是高管、就是负责人,他就是有权利使用公章的(公章就在他手里),无论他这次使用是真公章还是假公章,公司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企业依据上述规定刻制的企业公章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企业使用未经批准备案的“私刻公章”(这里的“私刻公章”是指企业未经法定程序自己刻制的公章,不同于企业以外的未经授权主体擅自伪造企业公章的行为),对外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无权否定企业使用未经批准备案的“私刻公章”的法律效力。企业未经法定程序自己刻制的公章对外一经使用即代表企业,具有法律效力。
三、加盖真(假)公章的法律后果及举证责任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对于 “ 法定代表人加盖伪造公章的合同是否有效 ”这个事情有专门的论述。
两种不同观点。
a:认为有效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受,不问其是否加盖公司公章,抑或加盖的是假公章。
退一步说,对于某一枚公章是否为假公章,法定代表人应该比任何人都清楚。法定代表人弃真公章而不用,故意选择加盖假公章,本身就是不诚信的。如果仅仅因为加盖的是假公章,就不认可合同效力,无异于让不诚信的当事人从中获益,对善意相对人不公,也有违诚信原则。
b:认为无效
合同书上盖章的意义在于,该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系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显示的主体所为。假公章意味着该意思表示并非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最高法认为:有效!!!
在合同书上加盖公司公章的法律意义在于,盖章之人所为的是职务行为,即其是代表或代理公司作出意思表示。
但章有真假之分,人也有有权无权之别,不可简单根据加盖公章这一事实就认定公章显示的公司就是合同当事人,关键要看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
盖章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的,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甚至盖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是真实的,或能够证明该假章是其自己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反之,盖章之人如无代表权或超越代理权的,则即便加盖的是真公章,该合同仍然可能会因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最终归于无效。
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公章的真假,而在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
两个关键问题:
a、仅有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字,合同未加盖公章的,能否认定为是公司的行为?
根据签字等同于盖章的规则,加之盖章问题的本质在于是否有代表权或代理权,故只要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是以公司名义而非自身名义签订合同的,就应认定为是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b、先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后确定合同内容的,公章显示的公司应否作为合同主体承担责任?
通常情况下,是先有合同条款后加盖公章,故加盖公章的行为除了表明是公司行为外,往往还有对合同条款予以确认的性质。但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公章场合,则是先加盖公章后有合同内容。
此时,务必要严格考察空白合同持有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具有代理关系,来综合认定合同效力是否及于公司。
空白合同持有人确实具有代理权,或足以使交易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在空白合同上添加的合同条款效力及于公司。
反之,仅仅根据持有盖章的空白合同这一事实,尚不足以认定其具有代理权,应按无权代理规则处理。
四、公章的种类与文件的种类是否必须要相匹配?
公章种类很多,常见的有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原则上,公章的种类与文件的种类要相匹配。
如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具有特定用途的公司项目资料专用章,超越了该公章的使用范围,在未经公司追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借款合同是公司的意思表示。
五、 假公章
假公章(伪造的、私刻的、废弃的公章)是不能表征公司对某一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予以确认的公章。
盖假章的人,既有与公司无关的人,也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甚至法定代表人。
与公司无关的人,本身就不能代表或代理公司签订合同,其加盖的假章自然不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我国当前的法制下,只要是以公司名义从事的行为,其后果原则上均由公司承受。故即使其加盖的是假公章,只要其在合同书上签字,就要由公司作为合同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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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来绕去说了这么多,如果用一句话总结,那就是公章真假不是最重要的。
如果盖章的人是有权限盖真章的,即使他使用的是假公章,也按照真公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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