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2:15:13来源:法律常识
李小花和徐小强【均化名】自由恋爱,于2013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生有一子,现已6岁,小花自结婚后就辞去工作在家相夫教子,照顾同住的婆婆。
2014年6月开始,徐小强隐瞒自己已经结婚的情况,又处了一个“女朋友”,并隔三差五的出去约会。就这样,过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小花发现了小强的外遇,两人无数次吵架之后,决定离婚,并在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双方自愿离婚,小强婚前付首付所购买的房屋,现价值约600万元,归小花所有;房屋剩余贷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由小强继续还;两人的存款5万元,全部归小花;儿子归小花,小强每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小强净身出户。”
“离婚”后,两人实际并没有分开住,还是跟以前一样过日子,没有任何变化。
2018年9月,小花突然被诉至法院,小强向法院提出要求离婚,并主张房子归自己所有,给小花50万元补偿款;孩子由小强抚养,不需要小花支付抚养费;两人共同存款5万元,平均分割。小花声称同意离婚,但两人早已离婚,并拿出在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证明两人已经离婚,且小强净身出户。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房屋归小强所有,小强向小花支付房屋补偿款60万元,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均由小强偿还;共同存款5万元一人一半;孩子归小强直接抚养,无需小花支付抚养费。
在这个案件当中,其中一个争议焦点,就是双方在家签订的、未经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
1.是协议离婚,夫妻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是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之所以没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双方并未真正到婚姻登记处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因此,在本案中,小强与小花所签订的所谓“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书》并没有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俗话说,“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两个人从相识、相知、相爱到相守,这是多么美好的一件事情,大家都希望能够幸福、和睦的生活下去。但是,如果两人真正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决定离婚的,也应当理性,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大打出手,甚至导致人身伤亡的后果。
那么当感情确已破裂,决定离婚时,应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对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问题,均无异议的,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双方带齐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两寸免冠照片等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相对于诉讼离婚而言,协议离婚的优势在于:费用低、时间短、好聚好散。
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对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权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情况下,采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同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提交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关于财产、子女出生证明等相关证据。如果对方有过错的,还应当提交关于过错的证据。如果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一般情况下,要等第一次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原告方可再次提起诉讼。
“出轨“并不代表“净身出户”。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出轨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分或少分财产的法定情形。
如果因一方有过错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包括: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存在法定过错的,无过错方是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
恋爱与婚姻,有时携手,有时反目;携手了就会幸福,反目了也会成仇。世上不爱的理由有很多:我很忙、我很累、你太懒、你挣钱少、我都是为你好.... ....而爱的表现只有一个,那就是:我,想和你在一起!恋爱容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愿天下有情人都能相爱相守,携手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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