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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25 16:36:11来源:法律常识

《党史上的“红色律师”》系列 史良:黑暗中坚持正义的女律师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1年第30期

《党史上的“红色律师”》系列 史良:黑暗中坚持正义的女律师

编者按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活跃着一个特殊的群体——“红色律师”。

由于亲眼目睹和亲身感受旧社会的黑暗、腐败和丑陋,他们向往政治昌明、法制健全,坚持公平正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主张,义无反顾地加入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反帝反封建、反抗国民党反动统治的革命活动和斗争中。他们以律师的身份,以法庭为阵地,以法律为武器,营救了一个又一个的共产党员和革命志士,为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建立新中国作出了特殊的贡献。

他们是民国时期的大律师,有毛泽东口中的“女中豪杰”、周恩来心目中“民主人士左派的旗帜”、董必武眼中“爱国知识分子的光辉榜样”,还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奠基者和见证者。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周年座谈会上强调:爱国主义是我们民族精神的核心,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同心同德、自强不息的精神纽带。面对国家和民族生死存亡,全体中华儿女同仇敌忾、众志成城,奏响了气吞山河的爱国主义壮歌。

在全党将党史学习教育引向深入之际,本期特别推出沈钧儒、章士钊、潘震亚、张志让、史良等五位“红色律师”的光荣事迹和法治故事,重温红色历史,感悟红色精神,推动党史学习教育不断走深走实走心。



《党史上的“红色律师”》系列报道之五

史良:黑暗中坚持正义的女律师


文/ 童洪锡


《党史上的“红色律师”》系列 史良:黑暗中坚持正义的女律师

学生运动领袖

史良(1900年—1985年),字存初,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城区观子巷(现常州市和平南路143号)一个书香之家。史良的祖上,科举发达,出过五代举人,史家是常州八家名门之一。史良父亲史刚,字子游,人如其名,刚正狷介,不喜逢迎,厌恶科举,不愿意中举做官,以塾师为业,收入低微,家道清贫,终生淡泊。母亲刘璇,是常州戚墅镇进士刘在兹的独女,多才多艺,贤惠能干。

  五四运动爆发时,史良在武进女师就读,担任学生会会长。封建保守势力将女师看成常州学生爱国运动的大本营,妄图停办女师,以达到遏制新思潮传播和扼杀进步民主力量的目的。一时间,舆论哗然,学生无不悲痛。史良带领同学们进行了坚决斗争,得到工商各界和社会舆论支持,江苏省教育会派人到常州调查后,决定维持女师,史良和同学的护校斗争取得了胜利。

  经历“五四”爱国运动的洗礼,史良的思想更加进步,展现了号召能力和组织才干,更加得到同学们的拥护,成为学生运动的领袖。

  1927年夏,史良从上海法政大学毕业。因上海法政大学是私立大学,又建校不久,还没有得到教育部批准立案,不能为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因而,史良也不能申请律师执业。经人介绍,史良先后在国民革命军总政治部政治工作人员养成所、江苏省特种刑事法庭临时地方法院、江苏省区长训练所、江苏省妇女协会,有过短暂的工作经历。其间,被人诬陷而被捕,后经蔡元培先生具保获释。1929年年末,上海法政大学改名为私立上海法政学院,11月,国民政府教育部批准立案,史良领到了毕业证书,便申请律师执业。1931年6月,她加入法大老师董康的律师事务所,开启了律师执业生涯。

《党史上的“红色律师”》系列 史良:黑暗中坚持正义的女律师

  不久,史良加入上海律师公会,当选为执行委员,后因“七君子”事件,中断了律师工作。1941年4月1日,史良加入重庆律师公会,在枣子岚垭犹庄25号寓所开设律师事务所。与她同时恢复律师执业的,还有原救国会同人沈钧儒、沙千里等。

正义律师

史良在早年被诬陷入狱期间,与一些共产党员、革命人士一同关押,目睹他们怀着崇高的理想,从事着正义事业,却受尽迫害和折磨,甚至被杀害,她亲身感受了旧中国监狱的不人道待遇和司法的黑暗。这段经历促使她决心做一名坚持正义的律师,营救共产党员和革命志士等政治犯。史良从事律师工作后不久,就参加了中国共产党在上海的外围组织——“中国革命互济会”,并与当时上海的进步律师潘震亚、张志让、唐豪、陈志皋等人被聘任为互济会律师。

《史良自述》写道:“由于办理地下党员的案件,我和中共上海地下组织互济会建立了联系。为了方便,上海地下党指定互济会的一个负责同志在我的律师事务所内任帮办。”史良在另一份材料中说,实际上这就是党在领导我的业务。

《党史上的“红色律师”》系列 史良:黑暗中坚持正义的女律师

营救艾芜

艾芜是“中国左翼作家联盟”的青年作家,1932年4月流浪到上海,年底加入“左联”,担任文艺大众化委员,被派至涟文学校担任义务教员,培养工人文艺通讯员。当时,艾芜化名唐仁。不久,因参加贴标语、撒传单、参加飞行集会等活动,被便衣特务盯梢。1933年3月3日,他到曹家渡一家小工厂约见工人,不幸被捕。与艾芜同时被捕的还有六个工人,先后被关押在上海公安局南市拘留所、苏州高等法院第三监狱,被指控犯有“危害民国罪”。艾芜被捕后,“左联”立即积极开展营救。

  鲁迅先生捐助50元交给周扬,要周扬聘请律师,周扬找到沙汀,沙汀又找到任白戈,沙、任两人商定聘请史良律师出面营救。史良研究了案情,认为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就向苏州高等法院写了辩诉状。不久,史良收到苏州高等法院开庭的通知,她便去苏州出庭辩护,法院最终以“无人证物证”为由,撤销“唐仁”等人危害民国一案,判定可以交保释放出狱,艾芜和同案的六个工人便于9月被释放出狱。

  艾芜回忆说:我被捕后,周扬领导左联,“便设法请律师出庭辩护,鲁迅就捐助了五十元钱,请史良律师进行书面辩护。后来史良得到法院通知,可以保释出狱,史良由任白戈陪同去苏州交二十元钱,让我出狱。出狱要找铺保,任白戈有位同乡叫李季高,常住苏州他舅父家里,这位舅父是小官僚,我出狱任白戈就找他铺保。结果我和同案的六个工人都得到了自由”。

营救熊瑾玎和贺龙家属

1933年4月8日,因叛徒马绍武告密,贺龙的妻子向元姑(化名王向氏)、堂弟贺干臣(化名王文明)、堂侄贺学庠(化名王瑞卿)在上海法租界徐家汇路眉寿里162号寓所被上海市公安局会同巡捕房逮捕,贺干臣、贺学庠两人系中共党员。同日,伪装成商人的中共中央会计科长并负责上海党中央内部交通工作的熊瑾玎(化名熊佑吾)去眉寿里162号给贺龙家属送生活费时,也被逮捕。9日,特务又守获熊的儿子熊侃文。

  20日,特务又在法租界卢家湾薛华立路附近熊瑾玎的寓所,将熊妻朱端绶(中共党员,化名为熊的表妹朱慧吾)逮捕。上述被捕6人均由法租界巡捕房转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关押。熊瑾玎和向元姑等被捕后,中共上海地下党组织通过互济会聘请史良为辩护律师,她毫不犹豫地答应并立即进行营救。她还请了老师董康大律师、上海法大同班同学唐豪律师一同辩护。4月10日,史良即向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呈递了《刑事声请书》,要求接见被告熊瑾玎等,声请书说:“为声请准接见嫌疑犯事。查熊侃文、熊佑吾被控危害民国嫌疑一案,声请人受被告等委任为辩护人,所有本案实在情形,亟应研究。为此具呈声请钧院鉴核,准予接见被告熊侃文、熊佑吾,以资办理,实为德便。”11日,又为向元姑等一案向高三分院呈递了《刑事阅卷声请书》,要求迅速指定时间,查阅本案卷宗,以便办理。

  20日,高三分院再次开庭审讯熊瑾玎和向元姑等被告,史良出庭辩护。审讯中,向元姑等都否认是贺龙家属,而与熊瑾玎父子仅是在闸北熊开的酒店里认识,没有别的关系,上海公安局也未提供熊瑾玎等危害民国的真实证据。因此,史良要求将各被告交保释放,随传随到,以免无辜受苦。法庭不允许,而决定延期再审。随后,上海公安局即备函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要求将熊瑾玎、向元姑等被告一同移提公安局讯办,以便从速加重对他们的判罪。

  29日,高三分院第三次开庭审讯,史良和董康等律师出庭。公安局代表在法庭上让出卖熊瑾玎的叛徒冯琦作证,要求将被告移提公安局讯办。审判长请董康、史良对于移提一节发表意见。董康认为,本案不符合移提的规定,案情尚未明了,法租界警务处已起诉,钧院应先受理讯问。史良也反对移提,说:“本案已讯问三次,移提一节,要看公安局有无证明,不能凭空言主张,况且公安局不是正式法院,本案请求移提不合法。刚才董律师已说明,租界对于政治犯应加以保护。本案警务处现已起诉,请钧院先行受理。”法庭最后作出裁决:“本案被告等业经法租界警务处正式提起公诉,依法言之,应留本院受理。”不同意移提。

  后来叛徒马绍武一口咬定向元姑等就是贺龙的家属,在上海为共产党从事秘密工作。上海公安局又从其家中抄出贺干臣金印及日记本,记有支付军官及士兵款项多笔。高三分院函调贺龙家乡湖南桑植县县长陈策勋,陈复文亦确认是贺龙家属不误。叛徒冯琦则咬定熊瑾玎在上海党中央会计科工作,后又调任内部交通,他曾与熊一起共事,经常见面。高三分院于12月16日以“危害民国”罪判处向元姑、贺干臣徒刑各12年,贺学庠徒刑2年零6个月;判处熊瑾玎徒刑8年。朱端绶、熊侃文无罪释放。

  熊瑾玎、向元姑等不服,于1934年2月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史良为他们写了辩诉状。在史良等律师的有力辩护下,1935年3月,最高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发回更审。”1936年1月4日,高三分院改判熊瑾玎徒刑6年,褫夺公权6年;改判向元姑徒刑5年,褫夺公权5年;改判贺干臣徒刑5年,褫夺公权5年;贺学庠维持第一次原判,褫夺公权3年。史良律师营救熊瑾玎、向元姑取得了明显效果。

营救邓中夏

邓中夏,湖南宜章人。1917年考入北京大学中文系,积极参加五四运动,是北京学生联合会领导人之一。1920年10月,加入李大钊、张申府、张国焘三人建立的北京共产主义小组,是最早的中共党员之一。1922年,在“二大”上,当选为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邓中夏先后参加和领导了长辛店工人、开滦煤矿工人、京汉铁路工人、上海日商纱厂工人大罢工及省港大罢工,1928年赴苏联莫斯科出席中共“六大”,后任中共中央驻共产国际代表。1930年夏回国,任湘鄂西苏区特委书记和中国工农红军第二军团政治委员。

1931年,因受王明“左”倾机会主义路线打击,邓中夏被撤销了一切领导职务。1932年12月至1933年5月,他以多个化名潜伏上海,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与妻子李瑛(中共党员)生活在一起。李瑛刚从苏联回国不久,在上海负责中共中央备用的秘密电台工作,公开身份是在一家日本人开的纱厂当工人,夫妻两人生活极度困难。1933年年初,邓中夏任中国革命互济总会主任兼党团书记。

  1933年5月15日晚,邓中夏到环龙路骏德里37号交通站去找互济总会援救部部长林素琴时,与林素琴一起被上海市公安局会同法租界巡捕房逮捕。邓中夏当时化名“施义”,上海市公安局并没有掌握他是共产党员的任何证据。邓中夏在被捕的第二天清早,有人便找史良营救。史良立即去巡捕房探望邓中夏,采取对策,设法进行营救。接见后,史良觉得事关重大,请她的老师董康大律师共同出庭做“施义”的辩护人,又与巡捕房律师做了沟通。

  5月16日,高三分院第一次开庭审讯时,上海市公安局的代表提出,本案是公安局会同法租界巡捕房共同侦破,在林家查获了大量传单和宣传品,并且证人证明林素琴的真实身份是共产党互济会的援救部长杜林英,为此要求移提,将林素琴和邓中夏两人引渡到公安局讯办。但林素琴否认自己就是杜林英,称被查获的宣传品在是朋友寄存的箱子里面,她不知道箱里装的是什么。史良和林素琴的辩护律师提出案情尚未查清,应继续由高三分院负责办理,反对移提。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作出不移提的决定。

  5月30日,高三分院第二次开庭审讯林素琴和邓中夏。这次董康大律师出庭为邓中夏辩护,此外还有唐豪律师。市公安局代表提出:林素琴虽一味否认其杜林英的身份,又推说传单、宣传品是他人寄存,但不能提出相应证据。为此,坚决要求引渡林素琴及同案犯施义。林素琴的辩护律师据理力争。唐豪律师又提出:被告施义没有丝毫犯罪嫌疑和其他证据,案发区域在法租界,属于本法院管辖范围;施义本人又没别的案子牵连,因此,毫无引渡的理由。董康大律师也强烈反对引渡。审判长宣布:“根据本法院审理结果,决定本案被告林素琴由上海公安局移提归案讯办,被告施义由本院处理。”又在中共地下党的各种努力下,法院最后判邓中夏52天徒刑,并表示可以考虑保释。营救邓中夏取得初步胜利,但没过几天,情况发生了急剧逆转。

  原来林素琴被引渡后,经不住严刑逼供而叛变,她供认了自己的真实身份,供出了“施义”就是邓中夏,是中共中央委员、互济总会党团书记等情况。蒋介石亲下手谕,邓中夏随即被引渡,押解到南京,9月21日,被杀害于雨花台。

营救任白戈

  1933年7月,作家、中共地下党员任白戈在上海家里被捕,但警察只在他家中查出了一些日文马列著作外,没有其他证据。然而,在当时国民党白色恐怖统治下,不轻易放过一个嫌疑分子,因此公安局根据这些日文马列著作的可疑点,加紧搜集有关他的材料。

  任白戈被捕后,沙汀便请史良律师设法营救,并将上述情况告诉了她。史良听后,认为既然如此,只要还拘留在分局,可以设法赎取,并说她曾请法租界工部局的一位译员用钱赎出过一个被捕者,营救任白戈需要1000元钱的赎金。

  任白戈退出辛垦书店时,收回了一笔股金约四五百元,其余就由曾在中法学院任过教的杨伯凯设法筹措。赎金筹齐后,史良通过那个译员交给公安局。译员冒充任白戈的表兄,一见面就劈头大骂,训了一顿,说:“一天就不落屋,害得姑妈好着急呀,看你将来还乱窜吧!”

  就这样,任白戈被押不到一个月,保释出狱了。

  此外,经史良律师辩护营救出狱的中共党员和革命者还有陈卓坤、方知达、吴仲超等人。其实,在白色恐怖统治下,以法庭辩护方式营救政治犯,是一种合法的斗争,保存了一些国家民族精英和革命的有生力量,这本身不仅是正义行为、爱国行动,而且是一种革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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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奠基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史良即被任命为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首任部长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在新中国民主与法治创建时期,史良做了大量的奠基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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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民主化

  史良非常重视并主张人民司法的民主化,包括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审判公开进行,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等。她认为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职权的唯一司法机关,它的一切活动和权力,应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上级法院也不能干涉下级人民法院对于具体案件的审理,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上诉程序和监督程序对下级法院的裁判进行审查。同时,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参加一审案件审理,这是我国人民司法制度另一项极其重要的民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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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律师与公证制度

  史良十分重视建立与人民司法相适应的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在第一届司法会议期间,她就提出了推行新的人民律师工作和公证工作。她说:“废除旧律师制度不是说不要新的律师制度,相反的,我们认为新的人民的律师制度是需要的。”1954年颁布的宪法中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在史良推动下,司法部随即指定京、津、沪等大城市试行律师工作,于1956年3月召开了全国律师工作座谈会,确定了律师制度采取重点建立,逐步推行的方针,明确了律师工作的任务。公证制度是史良的创举。史良认为,公证制度是一个可以事先预防、减少讼争,有益于人民的司法工作制度,在国营、私营经济更加发达、各种经济实体相互关系更加频繁的情况下,对带有法律性重要文件(如契约、保证书、保证、遗嘱等)的形成,经过公证确认,可以预防流弊,减少讼争。在她的创议下,新中国有了第一批公证员,并在上海、哈尔滨、沈阳等一些工商业发达的城市首先开展了公证工作。

(三)参与主持制定婚姻法

  新中国妇女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家庭地位迅速提升,为使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制度化、法律化,史良担任司法部长后,以极大的工作热情参与主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也是新中国所制定的第一部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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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良参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了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等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婚姻法于1950年4月13日公布,5月1日起施行。史良对督促贯彻执行婚姻法始终不遗余力,并亲自到基层了解、检查婚姻法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就及时解决纠正。她对全国妇联的同志说,有的女青年要求婚姻自主,有的寡妇要求再嫁,仍然受到干涉甚至迫害,要使法律上的条文变成现实还要不断努力。妇联是妇女的娘家,我们妇女干部要为妇女撑腰,要理直气壮大声疾呼,支持她们同封建势力作斗争。经她提议,一些地方法院设立了婚姻法庭,专门办理婚姻案件,由女法官担任庭长。

  史良还担任过民盟中央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等职务,为新中国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妇女事业作出了杰出贡献。毛泽东赞誉史良为“女中豪杰”,邓颖超为《史良自述》作序说:“史良以自己的形象树立了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范例。无愧为中国共产党的老朋友,光荣的爱国民主战士,中国杰出的女革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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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颖超(左)探望史良(中)


【参考文献】

《史良自述》,孙彩霞、周天度著:《民盟历史人物史良》,刘功成著:《邓中夏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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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童洪锡,一级律师,现任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人大代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共温州市委建设法治温州专家咨询委员委员、温州市委法律顾问、温州市人民政府立法专家。曾获得温州十佳律师、十佳仲裁员、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等荣誉,在省部级国家级刊物发表法学专业论文二十多篇,出版《法解文史》等著作。


编辑:屈赫赫 贺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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