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6 16:08:09来源:法律常识
2016年11月9日23时3分许,在秦皇岛抚宁区某镇某街某处,正三轮摩托车(无号牌)与小型轿车(浙号)碰撞,发生交通事故。
鉴定人员于2017年2月16日在秦皇岛某大队事故车辆停车场对肇事车辆进行勘查,并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勘验;其余检验鉴定工作在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完成。
鉴定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T 643-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T 1133-2014)《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 1087-2013)、等对委托单位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
对现场监控录像进行检验,该监控录像共26678帧图像,每秒钟记录25帧图像;现场监控录像可见路口北向南方向信号灯状态。
对信号灯配时录像进行检验,该录像记录信号灯状态如下:
南北方向黄灯熄灭、红灯亮起瞬时,东西方向绿灯亮起;南北方向红灯熄灭、绿灯亮起瞬时,东西方向黄灯熄灭、红灯亮起。
3、 经测量,正三轮摩托车(无号牌)前边缘至后边缘的距离为
。
4、根据车辆参数信息,小型轿车(浙号)轴距为
。
1、正三轮摩托车(无号牌)、小型轿车(浙号)的行驶速度:
以现场监控录像第4897帧,正三轮摩托车(无号牌)前边缘标定参照线1;第4903帧,正三轮摩托车(无号牌)后边缘未通过参照线1;第4904帧,正三轮摩托车(无号牌)后边缘已通过参照线1;因此正三轮摩托车(无号牌)前边缘至后边缘通过参照线1的帧数为6帧~7帧(见附图1),即所用时间
为:
正三轮摩托车(无号牌)前边缘至后边缘通过参照线1时的行驶速度
为:
解得:
以现场监控录像第4910帧,小型轿车(浙号)左前轮中心标定参照线2;第4915帧,小型轿车(浙号)左后轮中心未通过参照线2;第4916帧,小型轿车(浙号)左后轮中心已通过参照线2;因此小型轿车(浙号)左前轮中心至左后轮中心通过参照线2的帧数为5帧~6帧(见附图2),即所用时间
为:
小型轿车(浙号)左前轮中心至左后轮中心通过参照线2时的行驶速度
为:
解得:
正三轮摩托车(无号牌)、小型轿车(浙号)通过停止线时信号灯状态:
现场监控录像第4867帧时,北向南方向信号灯状态为红灯熄灭、绿灯亮起瞬时(见附图3),根据现场信号灯配时情况,此时东向西方向信号灯状态应为黄灯熄灭、红灯亮起瞬时;经测量,现场监控录像第4897帧时,正三轮摩托车(无号牌)前边缘距东向西方向停止线东边缘的距离
;现场监控录像第4867帧至4897帧经历的时间
;因此,正三轮摩托车(无号牌)以
的行驶速度,在
时间内行驶的距离
为:
解得:
由于
,在现场监控录像第4867帧时,正三轮摩托车(无号牌)前边缘位于东向西方向停止线东边缘迤东,即正三轮摩托车(无号牌)前边缘未到达停止线,因此正三轮摩托车(无号牌)以
的行驶速度,通过东向西方向停止线时,东向西方向信号灯状态为红灯。
经测量,现场监控录像第4910帧时,小型轿车(浙号)前边缘距北向南方向停止线北边缘的距离
;现场监控录像第4867帧至4910帧经历的时间
;因此,小型轿车(浙号)以
的行驶速度,在
时间内行驶的距离
为:
解得:
由于
,在现场监控录像第4867帧时,小型轿车(浙号)前边缘位于北向南方向停止线北边缘迤北,即小型轿车(浙号)前边缘未到达停止线,因此小型轿车(浙号)以
的行驶速度,通过北向南方向停止线时,北向南方向信号灯状态为绿灯。
1、正三轮摩托车(无号牌)前边缘至后边缘通过参照线1时的行驶速度高于37.9公里/小时,低于44.3公里/小时;小型轿车(浙号)左前轮中心至左后轮中心通过参照线2时的行驶速度高于41.0公里/小时,低于49.3公里/小时。
2、正三轮摩托车(无号牌)以
的行驶速度,通过东向西方向停止线时,东向西方向信号灯状态为红灯;小型轿车(浙号)以
的行驶速度,通过北向南方向停止线时,北向南方向信号灯状态为绿灯。
附图:
附图1
附图2
附图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