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1 05:16:10来源:法律常识
婚姻财产约定协议
男 方:
身份号码:
住 所 地:
联系方式:
女 方:
身份号码:
住 所 地:
联系方式:
鉴于男女双方自由恋爱,将办理结婚登记,且考虑到双方年事渐高,在生活上存在诸多不便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男女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婚后拆迁、医疗护理、赡养关系、婚后债务、财产代持、共同财产、遗产继承、互谅互让、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及其他约定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一、婚前财产约定
1.1 男女双方婚前名下的各自财产在婚后依然由各自所有。
1.2 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具体包括
1.
2.
3.
4.
5.
6.
1.3 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具体包括
1.
2.
3.
4.
5.
6.
1.4 男女双方在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进行处置所产生的收益、增值与孳息归各自所有。
1.5 婚前各自储蓄,为婚前财产。婚后,各自婚前的储蓄本金和储蓄利息仍归个人所有。
1.6 婚前各自的债权债务在婚后仍归个人承担,对方不负有其受益及偿还的权利及义务。
二、婚后财产约定
2.1 结婚后,男女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婚前及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在谁名下归谁个人所有,不适用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度——婚后所得共同制。此处所述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产生或存在于境内或境外的所有财产,具体形式如下列所示:
1.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投资收入;
4.接受赠与的收入,赠与人明确赠与双方的除外;
5.知识产权的收益;
6.在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基础上产生的其他收益;
7.一方因侵权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款;
8.一方作为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但被继承人明确表示由夫妻双方共同继承的除外;
9.个人名下的债权;
10.保险和信托利益;
11.各类动产或不动产;
12.其他各类财产和收益。
三、婚后拆迁特别约定
3.1 女方住所地所在地属于即将拆迁范围,男女双方结婚后,女方协助男方将男方户口迁入女方所在住所地。
3.2 根据拆迁政策,按人头分得拆迁房屋和按人头分得拆迁所得补偿款,女方及女方儿女所得拆迁房屋和拆迁所得补偿款分别归女方及女方儿女所有。女方所得拆迁房屋和拆迁所得补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3 因拆迁安置在男方名下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男方不得私自处理该房屋,有义务并负责协助女方及时将该拆迁房屋过户至女方名下,该拆迁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拆迁按人头所安置在男方名下的拆迁所得补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
3.4 男女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如男女双方因离婚、男方因意外或其他未知事项过世,男方及其遗产继承人仍有义务协助女方将因拆迁分配在其名下的房产过户至女方名下。如因男方或其继承人不履行双方约定的过户义务,女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要求男方或其继承人履行过户义务,并赔偿因此给女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且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3.5 男女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如女方因意外或其他未知事项过世,男方仍有义务协助女方继承人将因拆迁分配在男女双方名下的拆迁安置房产过户至女方儿子名下。如因男方或其继承人不履行双方约定的过户义务,女方继承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要求男方或其继承人履行过户义务,并赔偿因此给女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且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四、医疗护理约定
4.1 男女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一方生病,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理人则是老人自己的子女,对方子女没有护理义务。
4.2 在一方大病需要经济支持时,第一出资方应是得病者本人,第二出资方是病人的子女,第三才是再婚的老伴根据实际能力提供支持。
五、赡养关系约定
5.1 再婚后,男女双方子女仍要赡养亲生自己的老人,不赡养父母再婚的老伴。
5.2 男女双方若一方去世,对方子女不负有对另一方老人的赡养照料义务。
六、婚后债务约定
6.1 由于男女双方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因此,结婚后一方名下所欠债务仍应视为该方个人债务,由其用个人财产自行承担。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债权人不知道双方适用分别财产制,仍可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男女双方在婚后向他人有大额借款前,有义务让债权人知晓本约定的内容。任何一方若有违反,需承担因此给另一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且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6.2 男女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婚后一方向他人进行大额借款,未经另一方同意并签字确认,该大额借款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七、财产代持约定
7.1 因生意等需要,婚后男女双方可能需要配偶代持某些财产,对代持的财产,不以实际记名人或持有人为财产所有人,财产的归属应以书面的代持约定为准,归实际所有权人所有,也不是夫妻共有财产。在必要时,代持人应将代持财产归还至实际所有人名下。
八、共同财产约定
8.1 结婚后,如产生一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他人赠与二人的财产,可以作为共同共有财产处理。
九、遗产继承约定
9.1 男女双方若一方去世,如有婚后共同财产,另一方必须拿出婚后共同财产的一半给去世方的子女继承。
9.2 男女双方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 男方子女只继承男方婚前的财产,女方子女只继承女方婚前的财产。
十、和谐互谅约定
10.1 结婚后,男女双方应本着和谐互谅的原则,协商处理日常开支问题,日常主要生活开支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但双方均可自由使用一定的个人财产投入夫妻生活,作为互相赠与及支持。
十一、违约责任约定
11.1 男女双方任何一方违反该协议的任何约定内容,均构成违约。
11.2 男女双方确认并同意,任何一方构成违约,需向守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为违约给守约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且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男女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首先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男女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女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13.1 男女双方确认并认可,签订本协议内容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向律师咨询了解过中国法律有关规定,也明确签订本协议的法律后果;双方同时确认并认可,在签订本协议时身体健康,神智清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3.2 签订本协议后,若有未尽事宜,男女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本协议除双方协商解除外,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撤销,男女双方自愿在任何因本协议提起的诉讼中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
13.4 本协议签字捺印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男方子女各执一份,女方子女各执一份,男方父母各执一份,效力均等。
(以下空白)
(以下为协议签署页)
男方(签字捺印): 女方(签字捺印):
男方子女(签字捺印): 女方子女(签字捺印):
男方父母(签字捺印): 女方父母(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1、男女双方、子女及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2、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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