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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03 02:16:21来源:法律常识

刚过去的这个春节假期,有多少人是刷着网剧《开端》度过的?啊哈哈,周到君先举手了!一直给周到君供稿的江雪强律师在我的真fan诚fu邀cui请cu下也加入了追剧行列,正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律师大大追完剧,写下了他对其中法律问题的见解,一起跟着解读,来重温一下吧!

近期,国产悬疑电视剧《开端》正在热播,笔者最近也刷了一遍此剧,对剧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与大家进行分享。

▌ 剧中多次出现乘客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抢夺司机方向盘的场景,那么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发生这种事情,乘客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近年来,发生了多起由乘客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的社会恶劣事件。为此,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这一罪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1款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使,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该规定,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只要存在足以导致公交车不能正常行驶,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乘客、行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就可能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如果乘客抢夺方向盘的行为产生了具体的危害后果,则可能视情况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然,如果乘客只是轻微抢夺方向盘,并没有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可能将面临治安处罚。

▌ 在某次循环中,李诗情在和陶映红争抢装有炸弹高压锅的红色袋子时,陶映红拿刀向李诗情捅去,肖鹤云上前挡了一刀,陶映红没有善罢甘休而是继续持刀向两人刺去,僵持数十秒后,肖鹤云情急之中将陶映红手中的刀反过来将陶映红刺死了。那么,肖鹤云的这一“反杀”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还是属于防卫过当?

笔者认为,该行为理应构成正当防卫,且属于刑法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剧情中,陶映红意欲实施爆炸,见计划败露便持刀向李诗情、肖鹤云刺去,属于本条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中正在行凶的情形,且陶映红欲实施的爆炸犯罪也属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情况危急紧迫的情况下,肖鹤云采取防卫行为以制止该不法现实侵害,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剧中最终揭露了王萌萌当年突然强烈要求下车的真相,是因为其在车上遭遇了“咸猪手”。那么对于在公共场所实施“咸猪手”的行为人,法律将给予怎样的处罚呢?

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实施“咸猪手”,将视情况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面临不同程度的处罚后果。如果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如果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或者存在猥亵多人的情况,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司机王兴德和“锅姨”陶映红夫妇二人带自制炸弹上车,并在公交车上引爆炸弹,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陶映红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工作单位获取制造炸弹的原材料并网购化学制剂后,于车库制造并存储炸弹,该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制造、存储爆炸物罪的犯罪既遂。

随后,陶映红将爆炸装置携带上车,严重危及车上乘客的生命安全,在多次循环场景中导致车毁人亡,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该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爆炸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丈夫王兴德主观上明知陶映红将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仍放任陶映红将爆炸装置带上车,且二人对所要实施的犯罪进行了精心策划和预谋,共同配合完成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均构成爆炸罪的犯罪既遂。

此外,二人的行为也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与爆炸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 当年目睹王萌萌被猥亵一幕并拍下照片的目击证人刘瑶,本欲说出真相以证明王萌萌的清白,但不堪忍受网络暴力而选择沉默,王萌萌的父母也因受网络舆论的刺激成为其报复社会的诱因。那么,“网暴”行为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这一剧情设计映射了当前网络社会的一种乱象,即网民利用网络,通过文字、图片、视频、言语等方式对他人进行诽谤、诬蔑、侮辱,公然诋毁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近年来,关于“网暴”入刑的呼声越来越多,正是因为此类行为多发、频发且社会危害较大,若不加以规制,容易引发严重后果,造成舆论混乱和败坏社会风气。

虽然现行刑法并未就此规定单独罪名,但该类行为可能会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和诽谤罪或者《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等相关罪名。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是有边界的,一旦逾越这一边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文作者系拓海律所律师,观点为律师所有,不代表本号立场,如有不妥,欢迎网友指正、讨论。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吴佳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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