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3:53:36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06年,妻以夫欠赌债离家出走、欠缺家庭责任感等理由起诉离婚,并主张不满2岁孩子由自己抚养。夫以孩子已2岁,且不需对方支付抚养费为由主张抚养权。
争议焦点:1.收入高是否决定抚养权归属?
2.本案如何认定抚养权归属?
【裁判要点】
1.收入高非决定性条件。孩子现虽满2周岁,已过哺乳期,但尚属年幼,此时更需母亲养育照顾。妻有固定工作和收入,工资收入虽比夫少,但在当地已属中等水平,虽夫工资高,且提出由其抚养不需对方支付抚养费,但收入高仅为考虑子女抚养问题一个条件,非决定性条件,不需对方支付抚养费亦非法定优先条件。
2.本案应判决由妻抚养。夫因赌博欠下巨额赌债,在他人追债时离家出走,据此可认定其家庭观念及责任感较为薄弱。此外,夫将孩子抢走并送回老家交父母照顾,可见其抚养孩子的时间和精力有限,且做法错误。相反,妻家庭责任心较强,有固定工作及收入,无司法解释规定的不适合抚养孩子情形,由妻抚养对孩子健康成长更有利,亦有利于保障子女合法权益,故判决孩子由妻抚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7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4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5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6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7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8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4条:“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0条:“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1条:“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38条:“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涉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应当充分听取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单独询问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提供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询问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条:“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切断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
【律师观点】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因子女抚养权产生争议的,法院确定抚养权归属时,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综合考虑直接扶养人的抚养能力、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子女的年龄、性别、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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