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4:56:09来源:法律常识
名下拥有10辆汽车,公司经营正常且有收入,仍恶意逃避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在被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拒绝支付……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在此类案件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构成犯罪的情况比较常见,但单位也构成犯罪的情况非常少见!”律师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制裁起点并不很高,但司法解释为单位和责任主管给出了轻责甚至免责机会,该案对用人单位和企业管理者具有多方面的警示意义。
老板名下有10辆汽车,却拖欠35名员工报酬
广州某公司于2019年4月至9月,共拖欠35名员工劳动报酬共计82万余元。这年11月,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改正期限届满后该公司仍拒绝支付。2020年初,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斌自动投案。
经统计,该公司在检方提起公诉前已支付部分员工劳动报酬19万余元,仍拖欠35名员工63万余元。马斌在侦查阶段及庭审时坚称,自己并非故意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而是因为公司经营困难,没有能力正常发放员工工资。
那么,真实情况如何呢?经查实,马斌名下曾有10辆汽车,其中5辆在他到案后转卖给别人,他供认大部分购车费用是由公司支付的。根据该公司的收入、支出汇总表、应收账款明细、设备汇总表等显示,公司固定设备价值约151万元,对外应收账款约117万元,2019年4月至12月公司收入超过700万元,马斌还从公司账户支出费用共计20万余元。
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法院披露,该公司的出纳和会计作为证人均表示马斌存在以公司账款支付个人开支的行为。马斌则供认,2019年公司全年营业收入达900多万元,上半年收回货款600多万元,同年其本人从公司支出出差费、招待费等共计36万余元。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没有通过变卖公司车辆、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方式来支付工人工资。
“也就是说,该公司在2019年4月至9月期间经营正常且有收入,理应优先支付员工工资,但却长期拖欠。”而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马斌在公司有资产可以变卖从而支付工资的情况下,依然没有积极采取措施。直到侦查机关立案、其本人投案后,才变卖公司汽车支付部分员工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广州某公司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马斌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该公司及马斌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据此,南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单位广州某公司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马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继续追缴被告单位拖欠35名员工劳动报酬共计63万余元,发还给各被害人。
律师说法:越早补救越有可能获得较轻处理
“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构成犯罪的情况比较常见,但单位也构成犯罪的情况非常少见。”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旭东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他认为该案对用人单位和企业管理者具有多方面的警示意义。
他表示,根据刑法构成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种“双罚制”通过严厉的制裁手段对违法行为产生较大的法律震慑力,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制裁起点并不很高,但为单位和责任主管给出了轻责甚至免责机会。”徐旭东介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虽然构成犯罪,但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也就是说,对于涉案单位和责任人,越早纠正错误行为就越有可能获得较轻的处理。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来源: 紫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