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07:22:12来源:法律常识
未经行政许可的证券融资(场外配资)致损的法律维权
夏文中律师
笔者四年前办理一起场外配资的民事诉讼,根据办案心得以及法律、法规及法理写了一篇关于《关于非法提供股票配资造成股民损失的维权》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笔者认为非法配资的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详见该文章链接。 随着我国证券资本市场的发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有力的促进了股市的繁荣,但是一些未经证券行政机关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见有利可图,便干起了非法配资的融资业务,逃避行政机关的监管,也引发了不少的民事纠纷,有的已诉诸法院,就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对场外配资行为的效力认定不一,有的法院认定场外配资有效、有的法院认定无效。2019年11月14日,最高法正式公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对未经许可的融资业务平台配资合同的效力认定为无效。
《纪要》明确了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问题。从审判实践看,场外配资业务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类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起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将资金融出方、资金融入方即用资人和券商营业部三方连接起来,配资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其自有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这些场外配资公司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并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如在配资过程中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以来电或微信留言咨询本律师,本律师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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