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6:15:57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戴某于2004年8月30日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A公司的《工作规则》规定,请假应于事前填具请假单,附缴有关证件呈请核准为原则。未办理请假、休假手续而擅离职守者或假期已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或虚构情事者均以旷职论;从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职3日,月累计6日或年累计12日者,予以辞退。2013年2月9日至2013年2月15日期间A公司春节放假。
2013年1月30日,戴某通过单位内部网络填写请假单,请假换休,以便于提前回家过年和处理家事。请假换休时间从2013年2月8日8时至2013年2月8日17时30分和2013年2月16日8时至2013年2月17日17时30分。2013年2月7日前,A公司曾向戴某征询意见,希望戴某春节期间留守设备检修,戴某提出已有多个春节加班而未能回家,且今年家中有特殊情况需回去而未同意留守。
2013年2月7日8时15分,戴某又通过内部网填写请假单,假别为换休,时间为2013年2月7日13时30分至2013年2月7日17时30分。A公司对戴某请假换休事宜一直未按规程作出答复,春节假期期间(2013年2月9日)才通过内网退回戴某的两份请假申请。
2013年2月7日下午,戴某离开公司。
2013年2月7日下午、8日,2013年2月16日、17日戴某没有出勤。
2013年2月18日A公司向戴某出具了离职单,离职原因为提前解除合同(辞退),并由戴某签字。同日A公司向戴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因戴某连续旷职三日,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规章制度,于2013年2月18日解除劳动合同。戴某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名。同日A公司还向戴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退工备案登记表),记载违纪辞退。
嗣后,戴某向B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000元并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改为公司提前解除。该委裁决:驳回戴某的仲裁请求。戴某不服,向B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A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理由如下:
首先,戴某于2013年1月30日通过内部网络填写请假单,并非未办理请假手续。从戴某的起诉状、庭审陈述内容反映,A公司虽与戴某商谈过春节期间留守事项,但没有确凿证据证明A公司向戴某表达了拒绝其请假换休的申请。其次,戴某于2013年1月30日就向公司申请请假,但A公司并未在合理期限内对是否同意请假及时作出明确回复。A公司在戴某2013年2月18日回公司上班后即行向戴某出具了离职单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未给戴某申辩之机会。A公司上述不作为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最后,A公司在仲裁时未提供将解除合同事项通知工会的证据,在一审起诉前亦未补充提交该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之规定,亦应认定A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A公司的单方解除行为违法。
【案件简析】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仅负有举证证明其解除劳动关系具有合法的事由的义务,还负有举证证明其解除劳动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