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6:28:05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八】:原告张某荣一家四人起诉被告张某华一家四人共有纠纷一案
——知青回沪家庭与留沪家庭对原居住房屋征收的利益争夺,根据政策户籍迁入应视为同住人的具体情形
[争议焦点]:
1、根据政策户籍迁入应视为同住人有哪些具体情形?
2、购买农村房屋是否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的情形?
[审理法院]: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房屋性质]:公房
[律师代理]: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荣一家四人
[案情简述]:
上海市虹口区万安路某号房屋系公房,原承租人为张某荣和张某华的父母,后父母过世之后变更为张某华,并由张某华一家实际居住。张某荣系知青,在新疆工作结婚并育有两个儿子。小儿子1989年因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户籍迁入,张某荣及配偶1995年因知青退休政策户籍迁入,大儿子1997年户籍从新疆某部队退伍后迁入。张某荣一家四人回沪后,因系争房屋面积小无法居住,就在系争房屋旁边搭建了一个小房间临时居住,后为了解决住房问题,张某荣及配偶在崇明购买了一套农村房屋居住生活。
2020年系争房屋列入征收范围后,实际居住人张某华并没有通知张某荣,该户未符合居住困难户认定标准,承租人张某华拿到征收补偿款450万后即全款购买了市区一套商品房,经过协商只答应给予张某荣一家四人50万元左右安置补偿。
张某荣经过朋友推荐联系上“旧改征收律师”团队负责人雷敬祺律师,称本来鉴于系争房屋实际由张某华居住,动迁利益大部分归他也是认可的,但他竟然不声不响领取动迁款并擅自购买了房屋,自私自利不念及兄弟情义,现希望雷律师尽最大努力争取,维护自己一家合法权益。
“旧改征收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提起诉讼,并冻结了动迁组那里剩余的几十万现金及查封了张某华购买的一套商品房。
一审过程中,被告方及其代理律师竟然矢口否认原告方回沪后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事实,并认为即使原告实际居住,也是居住在搭建的房屋内,而搭建的房屋并非系争房屋,搭建属于违章建筑也没有获得补偿。原告方庭后补充了证人证言等证据,并到派出所详细查询了四原告户籍迁入内档材料,对被告方的观点进行了有力反驳。
[一审判决]:
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征收时系争房屋内有原、被告八人户籍,其中,原告方四人系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迁入户籍,根据政策应认定为同住人;被告方四人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且他处无房,应认定为同住人,故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应由原、被告八人取得并分割。系争房屋长期由被告张某华家庭居住使用及管理,其应适当多分。综合考量系争房屋的来源、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实际居住情况及家庭结构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原告方四人可共同分得征收货币补偿款200万元,被告方四人可共同分得征收货币补偿款250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方四人都获得安置补偿,并已经达到并超过预期,因此没有提出上诉。被告方另行委托律师后上诉称:张某荣大儿子户籍从部队退伍后迁入,并非按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迁入,且当时的政策只能迁回一个子女,因此,张某荣大儿子不符合按政策户籍迁入,不能认定为同住人;且张某荣夫妇购买的位于崇明的房屋是售后公房,属于福利性质。
[二审判决]:
二审开庭后,“旧改征收律师”团队就上诉人的观点提供了《补充律师意见》进行反驳,我们认为,根据高院相关口径精神,“服兵役”对于户籍及居住权的认定中属于一种特殊情形,应综合判断。本案中,张某荣大儿子退伍转业户口一般是回原籍,但户口之所以能迁入系争房屋内,也系同时由于其知青子女的身份。同时,国家对退役军人权益有特别法律保护,比如《退役军人保障法》等。因此,如果认定退伍转业落户为非按政策回沪,与国家保护退伍军人权益的大政策背道而驰,将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据此,退伍转业将户籍迁入,应视为按政策回沪人员。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荣夫妇向案外人郁XX购买的崇明前进农场XX新村房屋不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的情形。张某荣一家四人的户籍均系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由新疆迁入,符合同住人的条件。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其他经质证属实的在案证据,综合考量系争房屋的来源、家庭结构、各方当事人对房屋的贡献及庄同华家庭长期居住使用、管理等因素,酌情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取得的征收利益并未失衡。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某华四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根据政策户籍迁入应视为同住人的具体情形
上海高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1号,关于迁入户口对居住权的判断影响认为,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如允许他人子女为上学之便,将户口迁于公房,一般不应确认他人子女为同住人。换句话说,即按政策回沪人员迁入户口,应认定为同住人。
按知青支内身份退休或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户籍迁入是比较常见的情形,实践中,按退伍转业政策、按《关于允许在外省市的原上海籍职工子女来沪就业操作细则》政策等户籍迁入也视为按政策回沪。
(2)关于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具体情形
上海高院2004年《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上述六种情形是上海高院列举的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具体情形,核心判断标准为是否享受了福利性住房政策,而享受该政策后是否解决了“居住困难”问题。“居住困难”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法定最低标准面积的认定,应按照房屋调配当时的公房政策所规定“居住困难”的面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