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6:45:08来源:法律常识
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经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形,经常是需要提供服务或者产品的一方一般就是乙方,将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同时就需要将所涉及的发票交给甲方(产品或者服务的采购方),或者待需要付款的时候,让我们先提供发票,然后待甲方财务将发票入账后才能付款,甲方就是以此为理由,要我们的发票,但是正常的甲方还好,要是遇到无赖甲方就完蛋了,他们会将说你发票都开了,我还给啥钱啊。我们当然会反驳说钱没给,只是发票先开了而已,但是对方说我是给的现金啊,不给钱你为啥会开发票?
天哪,天哪,不是你说你们财务要入账后才能付款的吗?
我哪说过,你有证据吗?
没有。
没有就滚……
很少人会遇到上述情况,可是你要是遇到一次,估计你这一年或者一辈子都白干了,因为我国法律确实规定了: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并且很多时候我们的合同也都是下载的标准文本,要么没有其他阿德特殊约定,要么就是说好了提供产品和服务,对方付款,然后开发票的流程。
这样就需要我们这些乙方去提供其他的证据证明虽然开具了发票,但是甲方根本没有支付款项,但是有时候大额的好说,一般是银行转账,但是如果是小额标的的合同,说现金支付也是无可厚非的,这样就给我们乙方造成了举证困难,很多时候要吃哑巴亏了。
所以,作为律师,我建议:
首先,签署合同的时候要弄清楚,我们付款及开发票的流程按照真实的情况写清楚,如果是需要先开发票,一定要写清楚。
其次,如果之前的合同没有约定先开票,但是,实际操作中对方要求的,可以开票的时候让对方写个发票的收据,写明“发票已经收到,写明发票的号码,但是发票涉及的款未付”,这也是我们的证据了。
再次,在合同中最好约定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款项,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支付款账户信息,发生争议了,可以查询银行流水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