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9:10:44来源:法律常识
【案由】故意伤害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香港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13日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郑某某(另案处理)、黄某(另案处理)与朋友在酒吧喝完酒后,到深圳市南山区保利文化广场A座东侧准备乘坐出租车回家,郑某某在等车过程中拉扯了与其同行的一女子,被害人张某见状后上前阻止,后与郑某某开始发生肢体冲突,黄某、黄某某等人见郑某某与张某互相拉扯,遂开始帮郑某某围殴张某,致使张某的面部、腹部等部位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律师辩称:1、被告人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2、被告人黄某某系从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3、被告人是因酒后一时冲动,出于朋友义气上前帮忙。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5、被告人家庭情况困难,其系经济支柱。综上,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案件评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了解案情,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在被告人认罪的基础上,王平聚刑事辩护律师团为被告人作罪轻辩护,争取使被告人获得轻判并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该结果较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五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已是轻判,并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使其能出来与家人团聚过年!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