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9:25:56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青岛市司法局
一、关于对山东长腾律师事务所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山东长腾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00003967364780。经查,山东长腾律师事务所违规在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承揽业务、违规收取费用。本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山东长腾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文号:青司罚字[2021]第1号,处罚决定机关:青岛市司法局,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2月18日)
二、关于对山东长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蒋明辉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蒋明辉,山东长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师执业证号:13702200310478763。经查,山东长腾律师事务所违规在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承揽业务、违规收取费用。蒋明辉作为山东长腾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对山东长腾律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负有管理失职的责任。本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山东长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蒋明辉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罚文号:青司罚字[2021]第2号,处罚决定机关:青岛市司法局,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2月18日)
三、关于对王恩民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王恩民,律师执业证号:13702200510446283。经查,王恩民违规向法官行贿。本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恩民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文号:青司罚字[2021]第3号,处罚决定机关:青岛市司法局,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2月18日)
四、关于对王磊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王磊,律师执业证号:13702200110715874。经查,王磊违规向法官行贿。本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磊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文号:青司罚字[2021]第4号,处罚决定机关:青岛市司法局,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2月18日)
五、关于对辛大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辛大伟,律师执业证号:13702200210661193。经查,辛大伟违规向法官行贿。本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辛大伟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文号:青司罚字[2021]第5号,处罚决定机关:青岛市司法局,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2月18日)
六、关于对陈鸿峻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陈鸿峻,律师执业证号:13702199810581195。经查,陈鸿峻违规向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本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陈鸿峻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文号:青司罚字[2021]第6号,处罚决定机关:青岛市司法局,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2月18日)
青岛市司法局
2021年2月24日
相关法条: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