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9:27:29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许多用人单位采用灵活用工方式,安排职工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那么,如果劳动者在家办公时不幸受伤或死亡的,是否会因改变工作地点而影响工伤认定?
本文分享一则职工在家办公的工伤认定案例,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案情】
龚某生前在报社从事编辑工作。2016年8月25日20时50分左右,龚某在家编辑、审定文稿时感觉身体不适,准备上床休息时,病发倒地,经过医生紧急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原因为心源猝死。龚某死亡后,报社于2016年9月22日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将龚某的死亡认定为工伤。2016年10月26日,市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龚某的死亡不予认定工伤。龚某妻子不服,诉至法院。经法院查明,报社要求编辑的截稿时间为当晚的10时,龚某生前为完成工作任务,在家赶制、编排稿件已经成为常态。因龚某身体状况不好,其心脏曾经做过手术,而且能够如期、出色完成工作任务,报社对龚某在家办公也未做反对。
【案例分析】
龚某作为报社的编辑,为了及时完成报社安排的工作任务,经常在家中编辑、审定文稿的行为,已经成为了一种工作常态与工作模式,报社对龚某的此种工作模式也无异议。结合龚某的工作性质与报社对编辑工作的要求(编辑的截稿时间为当晚的10时),龚某于2016年8月25日20时50分许在家编辑、审定文稿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从事正常工作的行为。故龚某在单位交办编辑任务的工作时间内,从事审稿等报社编辑工作,突发疾病在48小时以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虽然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法院作出判决,责令市人社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龚某的死亡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工伤的认定在于判断是否符合“三工要素”,即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主要为辅助确定工作原因的要素,一方面是确定工作原因的补强证据,另一方面在工作原因无法查明时,用以推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故,工作场所在单位还是在家不是认定工伤的关键,关键在于工作原因的举证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