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10:32:59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李莉莉自2004年8月起在新玛特购物公司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2017年4月25日,李莉莉在工作时于步行梯旁摔倒受伤。2017年11月24日AB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李莉莉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8年3月26日AB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作出490号《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李莉莉“右膝交叉韧带断裂”致残程度为十级,无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2020年6月18日AB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作出045号《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李莉莉“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半月板损伤”致残程度为九级,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该办公室于当日亦作出095号《职工工伤伤与病界定鉴定结论书》,综合评定李莉莉“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滑膜损伤与2017年4月25日损伤相关联”。李莉莉2017年4月25日摔倒后继续在新玛特购物公司工作至2018年6月19日,2018年6月20日起请假开始就医,具体情况为:1.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22日在AB市中西医结合肿瘤医院住院2天(二级护理),诊断:右膝交叉韧带断裂。花费792.94元(医保统筹支付)。2.2018年6月22日至2019年8月28日在AB市中心医院住院432天(二级护理),诊断:右侧陈旧性后交叉韧带损伤;双膝陈旧性外伤、右膝半月板损伤、关节积液;左膝内外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变性,滑膜皱襞综合征,关节积液,左膝前交叉韧带慢性损伤;腰椎间盘突出症。花费住院医疗费119,069.2元(统筹支付116,470元、现金支付2,599.2元,工伤补助12,096元)。3.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2月30日在AB市中心医院住院96天(二级护理),诊断:右侧陈旧性后交叉韧带损伤,双膝陈旧性外伤;右膝半月板损伤、关节积液;左膝内外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变性、滑膜皱襞综合征、关节积液;左膝前交叉韧带慢性损伤、半月板损伤、关节积液;腰椎间盘突出;右膝后交叉韧带病变;右髌骨退变。花费住院医疗费27,200.4元(统筹支付26,831.4元、现金支付369元,工伤补助2,688元)。4.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8月11日在AB市中心医院住院214天(二级护理),诊断与3同。花费住院医疗费41,446.89元(统筹支付40,288.1元、现金支付1,158.79元,工伤补助5,992元)。5.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18日在AB市中心医院住院108天(二级护理),诊断除与3同外,增加高血压病1级;月经紊乱。花费住院医疗费19,666.08元(统筹支付19,184.38元、现金支付481.7元,工伤补助3,024元)。2018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李莉莉在医院门诊及药店购药花费10,846.93元(其中在AB市第二人民医院生殖科花费1,305.18元,在AB市中心医院消化内科、耳鼻喉科花费759.45元)2018年5月,AB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伤残十级标准支付李莉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683.5元。李莉莉住院期间的四笔伙食补助费,即医疗费票据上的工伤补助12,096元、2,688元、5,992元、3,024元,合计23,800元医保中心均已支付给李莉莉。
【问题】
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拒绝赔偿,法院如何判?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受法律保护。李莉莉作为新玛特购物公司员工,其工作时受伤,新玛特购物公司应依法承担责任。结合案情,本院对于李莉莉因工伤遭受的损失认定1.医疗费:13,390.99元(2599.2+369+1158.79+481.7+10,846.93元-1305.18-759.45),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故对于李莉莉在生殖科、消化内科及耳鼻喉科门诊花费的医药费,本院不予支持。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与十级伤残差额4,481元(15,683.5元+7月×2月)。3.护理费:54,151元,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护理;未安排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故本院支持李长12个月的护理费诉请,护理费参照辽宁省2021年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4.交通费8,520元,支持住院期间每天10元的交通费。以上合计80,542.99元。对于伙食补助费,因医保中心已按照规定支付给李莉莉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外地就医交通费和辅助器具费,依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李莉莉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李莉莉诉请的营养费、住院治疗期间工资、复印费、律师咨询费不在工伤保险待遇里,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ERT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莉莉80542.99元;二、驳回李莉莉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ERT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莉莉负担5元,被告ERT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5元。
(文中姓名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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