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打官司胜负都要给钱,民事诉讼中鉴定费用的承担

时间:2022-12-03 11:41:45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观点丨民事诉讼中鉴定费承担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 陈 睿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查明事实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司法鉴定的主要目的是辨别案涉证据的真伪,因此需要有专业知识的人或者权威机构成作为鉴定人,进而需要支付相应的鉴定费,而鉴定费往往比较高昂,那么,民事诉讼鉴定费由谁承担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也即诉讼费用应该按照原告方被支持的诉请与其起诉时提出的诉请之间的比例确定其应当承担的金额。

  • 鉴定费是否属于诉讼费用?

旧诉讼费办法在第一章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中规定,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勘验、鉴定、公告费。同时,在第四章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新诉讼费办法在第二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的第六条列明了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其中不含诉讼中的鉴定费等。在该办法第二章中的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鉴定费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由此可见,新诉讼费办法规定的法院收取费用的类别中不含鉴定费,人民法院不直接收取鉴定费,那么鉴定费还算不算“诉讼费用”范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缺乏明确的规定。

新诉讼费办法将鉴定费等费用规定在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中,从章节逻辑上分析鉴定费仍属于诉讼费用,不向人民法院交纳费用不等于就不属于诉讼费用。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根据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规定,也可推理出鉴定费由败诉方负担的结论。

  • 如何理解第十二条中“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

在诉讼当中,如果需要启动鉴定,必然会牵扯费用支付问题。第十二条中“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应该是指在举证阶段的确定鉴定费预先垫付的原则,谁申请鉴定谁就预先垫付鉴定费,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不构成矛盾。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是针对案件裁判结果而言,是诉讼费用的终极承担原则。

  • 鉴定结论被推翻,但案件并未败诉,鉴定费由谁承担?

鉴定结论被重新鉴定推翻,但案件并未败诉,或案件是部分败诉部分胜诉,此时的鉴定费和重新鉴定费谁来承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于鉴定费由谁承担的问题,并未做出清晰明了的规定,实践当中出现了各种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新旧鉴定费均应由侵权人承担。理由是鉴定费是受害人为主张损失所花的必要费用,虽然有时会出现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有出入,但这并不是受害人的原因造成的;重新鉴定为侵权人为自己的辩称提供证据支持,因此应由侵权人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新旧鉴定费均应由受害人承担。理由为受害人自己单方选择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撇开了侵权人的参与,为受害人的单方行为,并且受害人单方鉴定时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鉴定时机和鉴定机构,因此单方申请鉴定通常会导致鉴定意见有利于受害人,以致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不一致,从而引起侵权人为维护权益重新鉴定;该两次鉴定均因原告的鉴定而起,故应由受害人承担。

第三种意见认为新旧两次的鉴定费应由侵权人和受害人共同承担。如一方承担一半或者原鉴定费由一方承担重新鉴定鉴定费由另一方承担。理由为涉及伤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必须要做一次鉴定才能确定侵权人应赔偿的数额,因此侵权人必须要承担一次鉴定费;因受害人和侵权人对两次的鉴定均没有过错,另一次鉴定费仍由侵权人承担不符合公平的原则,因此由侵权人和受害人共同承担鉴定费比较符合案件的实际。

第四种意见认为,法院应根据过错程度来确定鉴定费的承担。理由是,事情的起因和损害结果往往不可能完全归属任何一方,受害人和侵权人均存在过错的情况居多,让受害人和侵权人单方承担全部有失公允,让侵权人和受害人共同承担又无直接的法律依据。过错程度往往会直接影响案件的胜败结果,根据过错程度来确定鉴定费的承担,符合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基本原则。作者支持该观点。

  • 原告撤诉,被告支付的鉴定费由谁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仅仅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但是如果出现诉讼中被告申请鉴定,原告此时向法院申请撤诉,胜败并无结论,无法套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规定。对于原告撤诉后,被告支付的鉴定费由谁负担,法律暂无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明显因鉴定结果对己方不利,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所以撤诉,此时法院可以不准许原告撤诉,继续审理,最后判决时将鉴定费用列入诉讼费用一并由败诉方承担。

鉴于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会对有关伤残等级、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文书真实性、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的专业性鉴定,进而引发一系列费用,这些费用应当由谁承担,至今缺乏清晰明确的规定,各地各级法院判决也不尽相同。建议尽快明确鉴定费承担的原则,最大限度的体现司法的公正。

作者系民主与法制社陕西片区法律顾问 陕西法力律师事务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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