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11:40:56来源:法律常识
帮助转学为名骗钱,金额小也应起诉
天水秦州:听取人民监督员意见改变拟不起诉决定
近日,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检察院办理的“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公开听证,虚心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改变拟处理决定,保障监督实效”案,被最高检评选为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民主建设、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典型案例。
张贵言一直在为侄女转到市区上学的事情发愁。2019年12月,他通过朋友认识了李林强。李林强谎称可以帮忙办理转学手续,先后骗取张贵言1.25万元和价值180元的香烟一条。发觉被骗后,张贵言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李林强主动退还赃款。2021年4月,公安机关以李林强涉嫌诈骗罪移送秦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认为,李林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诈骗金额较小,退还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拟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为了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秦州区检察院就李林强涉嫌诈骗罪一案召开听证会,2名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听证,并围绕案件事实向承办检察官进行了询问。
“本案除了考虑诈骗金额、认罪认罚等情节外,也应充分考虑教育领域通过熟人关系办理招生招录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该案委托所谓熟人办理转学,是一种不正之风,建议检察机关再次考虑案情的特殊性,从社会效果的角度出发,对李林强提起公诉。”人民监督员发表了监督意见。
听证会后,承办检察官经综合考虑,决定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并申请再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会上,其他员额检察官经讨论,一致同意对李林强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的处理意见,该院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均同意此意见。
2021年5月,秦州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林强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李林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介绍,2021年,秦州区检察院共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159件次,实现了对“四大检察”及人民监督员十种监督方式全覆盖。
(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宁波鄞州:远程公开听证还申诉人清白
查验身份时,一直遵纪守法的吴某被告知有犯罪前科。他什么时候犯了罪?近日,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对吴某盗窃案作出判决,将原刑事判决书中“吴某”更正为“吴某国”。
2020年7月,鄞州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热线接到吴某的来电,他反映自己的身份被哥哥吴某国冒用,致使他背负盗窃罪名,并被列入违法犯罪记录名单,申请该院监督纠正。吴某表示,自2009年从湖南返回四川后,他一直在四川工作生活,从没到过宁波,更没有实施盗窃行为。
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后,认为原判决可能存在错误,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因原案发生于2011年,时间跨度大,吴某国又与家人多年没有联系,案件的调查难度较大。对此,检察官联合公安机关前往上海、四川等地调查取证,收集申诉人吴某不在案发地的证据,并采集吴某指纹。经与原案被告人留下的指纹比对,证实原案被告人的确不是申诉人吴某。检察官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吴某国于2012年6月、2013年12月、2015年6月曾被判处过刑罚,调取其在公安机关所留的指纹信息进行比对,确认与原案被告人一致。
2021年7月,鄞州区检察院对该申诉案举行远程公开听证,邀请律师、人民监督员等3人担任听证员,吴某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与。会上,听证员经评议,一致认为申诉人吴某申诉理由成立,同时鉴于吴某莫名背负犯罪前科长达10年,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建议检察机关能够为吴某先行删除这一违法犯罪记录。次日,该院协调公安机关将吴某的此犯罪记录删除。
2021年8月,该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将原刑事判决书中“吴某”更正为“吴某国”,原判因吴某国冒名吴某,导致未认定累犯,应予以纠正,改判被告人吴某国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上门听证解开58岁母亲的心结
四级检察机关合力化解一起刑事申诉案
一桩发生在2年前的案件,让申诉人心结难解。日前,经四级检察机关上门举行公开听证会,58岁的申诉人周某终于释然了。
2019年12月5日,罗某来到重庆市梁平区某小区找前妻,与前妻的男友刘某发生争吵、拉扯,罗某情急间用水果刀刺向刘某,致刘某死亡。
案件由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后,2020年11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罗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23.9万元。
刘某的母亲周某不服法院判决,以罗某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等理由,向重庆市检察院申请抗诉,之后又向最高检提出了申诉。
受理案件后,最高检第十检察厅成立了专门办案组,审查后认为该案案情明了,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在周某老家梁平区云龙镇某村调查走访时,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发现,周某家的房屋年久失修,她平时寄居在垫江县的亲戚家,生活靠打零工维持,遂告知其可依法申请司法救助。随后,重庆市检察院、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相关负责人又再次来到垫江进一步了解情况,梁平区检察院还与当地镇政府积极联系,按相关政策给周某发放了困难补助金。
为将矛盾真正化解,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办案组决定到周某居住地垫江县桂阳街道办事处,就周某申诉案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同时由重庆市检察院、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梁平区检察院、垫江县检察院同步做好相关工作。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县人大代表、律师担任听证员。
“罗某和刘某以前互不认识、没有仇恨,因婚姻关系调整后的纠纷引发争执,临时起意伤人,在刑法上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院判决罗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后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仍然可以申请执行……”作为主持人的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副厅长陈鸷成针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开展释法说理。听证员经评议后一致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周某申诉理由不成立,同时对周某进行释法说理。
经过上门听证,申诉人周某的心结终于解开了,当场表示息诉罢访。
老王怎么就犯了罪?为什么能和解?
内蒙古达拉特旗:村委会里召开听证会为村民释法解惑
“检察机关把公开听证会开到村里,办案阳光、透明,我们也明白了违法犯罪的后果。”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检察院在王爱召镇新民堡村委会举办了一场听证会。
王某在未办理林草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草地、改变草地用途用于种植农作物,经鉴定,非法占用天然牧草共计14.276公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该案于2021年11月25日被移送达拉特旗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的行为造成草地原有植被被破坏、生态资源遭到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王某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今年2月11日,达拉特旗检察院对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移送起诉后,王某真诚悔过,自愿承担民事责任,主动缴纳生态植被修复保证金10万余元,出具悔罪承诺书。鉴于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中全部诉讼请求,经研究,检察机关拟在法院的主持下与王某签订公益诉讼和解协议。
农民种地务农,怎么会犯了罪?既然是刑事犯罪,为何检察机关与当事人能和解?针对当事人家属以及一些村民的疑问,该院决定在王某所在村村委会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并现场以案释法。
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介绍了案情、阐明事实和法律法规,出示了相关证据,现场释法说理,解释了破坏土地资源的危害性及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达拉特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旗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被告人所在镇、村的有关负责人,以及部分村民旁听了听证会。在现场陈述时,王某表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法律,损害了国家土地资源,今后保证遵纪守法,也希望其他村民引以为戒。
听证员经过综合审查评议,同意检察机关与王某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和解的决定。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