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12:09:28来源:法律常识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出租房屋漏水,造成楼下财产损失的情况,因涉及到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即房屋实际使用人,具体责任应由谁承担,时常发生互相扯皮的现象。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明确了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如果案件系相邻关系纠纷,业主虽然并非侵权人,但作为不动产的所有人,对于因其房屋漏水对邻居造成的损失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亦可向租户追偿。对于邻居因为漏水而造成的损失,可以双方酌情商定。
另据《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因此,一旦发生出租房屋漏水受损的情况,受损方可以依法向楼上房屋的所有权人提起赔偿的主张,便于明确责任主体,依法维权。
文丨金涛律师 民事业务部
2019继承法:父亲早逝,孙子想要继承祖辈遗产,须满足这3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