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13:14:06来源:法律常识
为讨回280万元茶叶款,家住广西南宁的何女士将江西吉安商人刘女士诉至法院,然而,就在案件开庭前12天,何女士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吉安警方跨省带走并刑拘。中国商报法治周刊注意到,目前该事件已在网上引发热议。4月12日下午,吉安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向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回应称:案件正在侦办中,媒体想采访的话,请与吉安市公安局宣传处联系。
藏茶卖给好友货款难收
据陈先生介绍,妻子何女士从事文旅工作,因家人爱喝茶,夫妻俩从2000年开始陆续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收藏茶叶,其中包括稀有品种的茶叶。2017年,经朋友介绍,何女士认识了江西吉安商人刘女士,来往交流过程中两人建立起信任。
自2019年起,刘女士多次到何女士家中品茶,并提出购买一些名贵茶叶送给重要人士,其中包括“领导”。此后两年多的时间里,何女士多次应刘女士需求,将家里收藏的茶叶卖给她。遇到家里没有收藏的品种,何女士就通过其他茶友帮忙寻找,再转让给刘女士。
“两人一般通过微信进行联系并结算款项,但回款过程从一开始就不太顺利,碍于情面,我妻子并没有催得太紧。两年多的时间里,茶叶交易总额达500余万元。”陈先生说,妻子何女士并不以卖茶为主业,也从未将涉案品牌茶叶卖给过刘女士之外的人。
两人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刘女士在频繁找何女士买茶,每次买茶款动辄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截至2021年3月22日,双方对账显示,刘女士尚欠何女士茶款280万余元。
2021年5月,刘女士提出,她从何女士处购买的茶叶送出去后被退回,怀疑是“假茶”,要求退回所购买的部分茶叶。
但何女士并不认同“假茶”的说法,她认为,这些茶叶已经留在刘女士手上长达一两年且几经易手,茶叶的外包装和茶叶本身完全有可能分离、置换,难以鉴别,所以拒绝退茶。
欲追欠款无果却遭逮捕
因多次讨要茶叶款无果,2021年7月28日,何女士将刘女士诉至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请求判刘女士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共计286余万。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了解到,接到诉状后,刘女士曾向何女士提出协商,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此外,案件原定2022年2月17日开庭,后刘女士的代理律师在2月中旬向法院申请延期,青秀法院将开庭日期改至3月2日。然而,就在开庭前的12天,何女士被吉安警方跨省带走。
陈先生告诉中国商报法治周刊,事后他从家里的监控视频看到,2022年2月18日下午,独自在家的何女士打开门后,被吉安市公安局便衣民警带走。
吉安市公安局2月19日作出的《拘留通知书》显示,该局已于2月19日18时将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何女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吉安市看守所。
因何女士身体状况素来不佳,2月21日,陈先生及律师赶往吉安,向警方提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当时吉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食药环大队办案民警陈某告知我们,如果报案人同意谅解,警方才可以给何女士办理取保。”陈先生称,为此他和刘女士就谅解一事进行了沟通。“我们提出同意对方原来提出的退回未付款部分的茶叶,撤回起诉。刘女士则表示,包括她名誉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加在一起,要付给她1200万元才签署谅解协议。她欠我们茶款280余万,和解却要求我们付给她1200万元。简直就是天价,实在无法达成和解。后来警方又表示,我妻子认罪也可以取保......”
就此情况,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并无犯罪嫌疑人要在认罪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才能办理取保这一规定。因此,警方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嫌疑人取保不需要以取得被害人谅解和自己认罪为前提。
范辰认为,如果本案的犯罪事实没有查证,证据并不充分,公安机关就不应该对何女士刑事拘留。最高检检察长张军提出,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下,对于经济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缓刑,尽量减少羁押率。“在涉案的茶叶货款金额280余万的基础上,对方竟提出1200万元的刑事谅解款,显然过高,不切实际,有趁机讹诈的嫌疑。”
2月28日,何女士委托律师向青秀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被法院准许。
3月28日,经吉安市检察院批准,吉安市公安局对何女士执行逮捕。
4月初,因何女士在吉安市看守所出现消化道大出血现象。4月5日,吉安市公安局出具《取保候审决定书》,称因“犯罪嫌疑人犯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天,陈先生连夜将妻子带回南宁,并于次日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陈先生表示,妻子转让给刘女士的茶叶,有的是自家藏品,有的则是从其他茶友处找来的,都是收藏多年的老茶。这些年代久远的茶叶不像新茶那样有整套的防伪技术保护,但身边茶友从未反映过茶叶有假。
4月12日下午,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就此事致电刘女士。“这件事情媒体应直接联系公安,警方已着手处理此案。”对于1200万谅解金一事,刘女士表示,“我没什么想说的,别人想说什么是别人的事。”
此外,吉安市公安局办案民警陈某在电话中告诉中国商报法治周刊,目前案件正在侦办过程中,媒体想采访的话,请与吉安市公安局宣传处联系,其他不便透露。
律师:警方不应插手经济纠纷
针对吉安警方的行为,范辰告诉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刘女士在民事案件开庭前夕,去公安机关刑事报案,公安机关的立案让人匪夷所思。“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结合本案,何女士是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需要有确切证据。”
范辰称,对于经济纠纷问题,应由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能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犯罪为名,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在没有确切证据的前提下公安机关不应立案,公安部早就三令五申,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纠正办理经济案件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告诉中国商报法治周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该罪责任形式为故意,其核心是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王宗玉认为,何女士是否涉罪的前提,是需要确认买受人刘女士手里的茶叶为何女士所售。“结合本案,刘女士手里的茶叶因转手多次,且时间已久,因此刘女士要有充分证据证明手里的茶叶来自于何女士,否则相关单位在取证、认定这一环节会存在瑕疵。”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将持续关注案件最新进展。(韩湘子 记者 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