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13:24:04来源:法律常识
本案要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原告
曾x忠、曾x志、曾x黠
被告
陈x新
被告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曾x瑞与案外人陈x花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生于三个儿女,分别为长子曾x忠、次子曾x志、长女曾x黠。2006年下半年,陈x花、曾x瑞夫妻二人筹资在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自家宅基地北面建起一栋五层楼房(以下简称北楼),合计300平方米。2011年7月,夫妻二人与案外人在自家宅基地的南面共同兴建一栋九层楼房(以下简称南楼),每层160平方米,合计730平方米。上述两栋楼房均没有办理房产登记。
2013年3月25日,经过法院调解,曾x瑞与陈x花双方达成离婚协议:陈x花与曾x瑞资源离婚;南楼使用权归曾x瑞,北楼使用权归陈x花……。
遗嘱
2014年11月3日,曾x瑞与被告陈x新登记结婚。2014年11月23日,曾x瑞亲笔书写遗嘱一份,主要载明:“1.立遗嘱人曾经于2013年3月25日与前妻陈x花所立遗嘱作废。2.立遗嘱人若先于妻子陈x新过世,立遗嘱人位于三亚市xx号南楼1-4房和x楼靠北一间房由妻子陈x新继承,小轿车琼BBxxxx由妻子陈x新继承,存款及其他财产均由妻子陈x新继承。”立遗嘱人曾x瑞及见证人李xx、曾x强均在该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2017年5月,三亚市天涯区政府启动三亚湾“阳光海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南楼及北楼均属征地拆迁范围。2019年10月,为配合区政府棚改工作,曾x瑞与前妻陈x花及三个儿女共同签署《确认书》,同意由曾x瑞作为南楼的产权人、陈x花作为北楼的产权人分别办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手续。
2019年11月1日和2020年8月24日,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与曾x瑞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产权置换+货币补偿)》及《补充协议》。
三亚市天涯区政府于2019年11月19日向曾x瑞支付了拆迁补偿款,于2020年11月13日向曾x瑞交付安置房。2021年9月2日,曾x瑞去世。
委托万典
曾x瑞去世后,其三位子女要求继承曾x瑞遗产,将陈x新起诉至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被告陈x新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郭士龙二位专业律师代理案件。
万典律师经过深入调查了解发现,被告陈x新与曾x瑞共同生活,并对曾x瑞付出了巨大的时间、精力和财力,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并对被继承人曾x瑞尽了全部的抚养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曾x瑞的财产也应当主要分配给被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原告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被告为照顾曾x瑞具体花费明细如下:
(1)曾x瑞在人民医院2015年10月27日第一次抢救费用39917元,人民医院2021年8月12日住院到2021年9月2日去世,住院22天,花费248541,以上合计花费288458元。
(2)301医院重症监护室补交押金单119970.58元,药房39576元,普通病房POS机花费133000元,共计292546元。
(3)农垦医院住院两次住院12天,住院花费33226.88元,救护车550元,买药花费4717元,合计38493.88元。
(4)425医院住院七次共84天花费73312.25元,门诊买药39269,以上合计112581.25元。
(5)中医院住院一次83天住院和买药花费合计56362元;
以上五个医院总费用合计:788441元。加上其他用于康复治疗的药物、按摩、针灸等费用,远超过一百万元。被告对曾x瑞尽到了主要的抚养义务,原告有条件而未尽到抚养义务,应当不分曾x瑞的财产。
另外,被告为曾x瑞丧葬费用花费十二万元,被告全面履行了遗嘱义务。相反原告不但从未对被继承人尽抚养赡养义务,在被承人死亡时也未尽最后的孝道,作出明显违背遗嘱意思的行为。
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名下银行存款仅有一万余元,另有一处与被告共同居住的安置房。
万典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关于赠与、动产交付以及继承取得物权的规定,被继承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赠与、处分自己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的行为合法有效,房屋安置补偿款货币补偿款赠与妻子的行为并不存在法律禁止或者撤销的情形,房屋征收补偿货币补偿款早已由被继承人自由处分,在被继承人处分的财产已发生物权变动后,该部分财产已不是被继承人的财产,更不可能成为被承人的遗产,原告一直主张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就是遗产的观点和意见显然不能成立,更无从继承。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关于涉案安置房屋的归属,被告应否向三原告给付补偿款,数额是多少的问题,以及被告应否向三原告给付征收补偿款,数额是多少。
首先,2014年11月23日,曾x瑞亲笔书写的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形式合法,且系其生前最后一份遗嘱,故曾x瑞遗产应按照该份遗嘱处理。该遗嘱主要载明:“1.立遗嘱人曾经于2013年3月25日与前妻陈x花所立遗嘱作废。2.立遗嘱人若先于妻子陈x新过世,立遗嘱人位于三亚市xx号南楼1-4房和x楼靠北一间房由妻子陈x新继承,小轿车琼BBxxxx由妻子陈x新继承,存款及其他财产均由妻子陈x新继承。”
虽然该遗嘱中的南楼已被拆迁,涉及该南楼部分的遗嘱内容被撤回,但撤回后的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的小轿车琼BBxxxx由妻子陈x新继承,存款及其他财产均由妻子陈x新继承”,按照该内容可知,被继承人去世后的全部遗产均由被告陈x新继承,其余人无权主张。故,涉案南楼拆迁所获得的补偿款及xx号安置房作为遗产的一部分也应由陈x新继承。
其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原告主张继承拆迁补偿款,则应举证证明被继承人曾x瑞去世时其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仍有剩余,而本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具体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曾x忠、曾x志、曾x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900元,由原告曾x忠、曾x志、曾x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