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14:05:58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徐佳俊/律师/刑事辩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刑法)
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刑诉法进行了首次修正,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律师法中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山雨欲来风满楼,待到第二年,也就是1997年对刑法进行修订时,前期的铺垫终于在刑法条文上得到了体现,97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均将该条规定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相当于为律师量身定做了一个罪名,介于名称太过冗长,在实务界一般被简称为律师伪证罪。
律师伪证罪的横空出世,成为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横在律师身前的杀威棒,一度被律界、学界认为是职业报复。随着有越来越多的律师被追究律师伪证罪,愿意为刑事案件作辩护的律师也越来越少,因为风险太高。律师要想积极辩护、有效辩护,投鼠忌器。尤其是在当前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律师参与到刑事案件的辩护中,更应该摘除套在律师头上的紧箍咒,如果不能摘除,那就像核武器一样不要轻易使用。因为与其说它伤害的是律师,不如说是整个辩护制度,事关律师到底是做刑事辩护,还是形式辩护。
本罪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律师无意实施伪证行为,却因被告人或者证人的口供或证言发生颠覆性变化,无端猜忌并迁怒于律师,律师因此遭殃。另一种是律师有意为之,这种情况无需多言,律师理应严惩不贷。办案机关本该对两种情况区别对待,谨慎审查,但律师常常被模糊打击,含混处理。全国律师协会曾对23个律师伪证罪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其中11个案件涉嫌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6个获有罪判决,1个被免予刑事处分,5个尚未结案,错案率50%以上。
由此说明,误伤律师的事时有发生。为了降低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执业风险,提高律师的警惕性,本人根据既有的生效判例,归纳几种常见的获罪表现,以点带面帮助大家识别律师伪证罪的面目,并做好防范工作。
第一,诈骗案。主要表现为引诱被害人或者证人改变陈述或者证言。诈骗罪是数额犯,定罪量刑的标准主要依诈骗金额而定。诈骗罪的量刑有三档,数额较大的,三年以下;数额巨大的,三到十年;数额特别巨大的,十年以上或无期。可见,数额的高低直接影响刑期的长短,而且跨度比较大。在实践中,律师为了使得当事人获得轻判或者无罪判决,可能会应当事人或者家属的要求,寻找被害人,引诱被害人否认诈骗事实的存在,从而核减诈骗数额或者推翻全部诈骗事实。还有的是涉嫌引诱证人改变证言,如四川律师詹某办理的何某诈骗案,何某被指控利用35位农民购买农机具骗取国家补贴后倒卖牟利,詹律师联系其中9位并制作调查笔录,后来9位农民全部翻证,詹律师被判妨害作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强奸案。主要表现为引诱被害人改变陈述。强奸罪随意性很大,在男女双方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有时候,女方的一面之词,会成为定案关键。当然,即便没有发生性行为,也可能会定为强奸罪(未遂)。男方有罪还是无罪,往往就在女方的一念之间。在案发后,当事人的家属往往心急如焚,而且想法很天真,觉得解铃还须系铃人,既然是女方告发,给女方一笔赔偿款,让其改变陈述并要求撤案即可。但这根本行不通,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不能由被害人随意撤案,因为这是国家与犯罪分子之间的事。律师如果顶不住家属的压力,贸然向女方取证,让女方改口,风险极高。如广东律师李某办理的汤某强奸案,李律师先是引诱被害人改口称没有发生性关系,后使其再度改口称自愿发生,最终其被认定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第三,受贿案。主要表现为引诱行贿人改变证言。此举在行贿、受贿案件中比较常见,受贿罪与行贿罪是对向犯,有行贿行为必然就有受贿行为,在受贿人不松口的情况下,行贿人的证言就变得很关键。行贿人或因情节较轻取保候审,或因单笔行贿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而不予羁押,受贿案当事人及其家属就会唆使律师千方百计找行贿人改变证言。比如,安徽一家知名律所的同行,因为让家属看到了起诉书上证人(行贿人)的名单,家属不停联系行贿人要求所谓的实事求是改口供,行贿人不堪其扰,揭发检举,律师因此受牵连。又如,广东律师范某办理的欧某受贿案,通过范律师的所谓的调查取证,导致受贿人与部分行贿人串供,否认部分行贿事实。最终其被认定妨害作证罪,免于刑事处罚。
第四,假立功。主要表现为内外串通提供立功证明材料。首先要说明的是,串通提供的立功材料一般是真的,只是因为来源不合法,法院一般不予采纳。这种行为常见于一些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案、毒品犯罪如贩卖毒品案等容易判死刑的案件,家属为了保住当事人的性命,在案件本身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会铤而走险另辟蹊径。当然,这种行为同样会出现在一些普通犯罪、轻刑犯罪中,但代价未免太大。比如,云南律师石某办理的张某运输毒品案,张某一审被判死刑,二审阶段为求保命,亲属假借律师之手将杀人逃犯的线索传递给当事人张某,张某检举揭发以求立功。最终石律师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免予刑事处罚。
第五,被告人翻供。主要表现为被告人先是作有罪供述,后又改口作无罪辩解的情况。亲人被刑事拘留之后,不少家属会请律师进去会见,抱着律师善于钻法律空子的想法,寄希望于律师在会见时教嫌疑人几招以逃避法律制裁。这些想法和做法都是不合适的,甚至是违法的,应当摒弃。实际上,被告人口供不稳定,翻来覆去比较常见,很少有因被告人翻供而归罪于律师的。不过,恰恰就有两名律师因此而获罪,而且引起了全国的广泛关注,就是知名律师李庄与南昌律师熊昕。李庄律师涉嫌通过眨眼的方式教唆当事人作虚假供述,熊昕律师因会见被警察偷听到所谓的教唆的过程而被检举。二位律师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既然司法机关已经接二连三开了这个先河,在没有盖棺定论之前,还需小心谨慎,不可掉以轻心。
以上就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容易触犯律师伪证罪的情形,现实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大家可以根据上述情形举一反三,推广适用。
不少当事人及其家属很自以为是,自以为精心策划、天衣无缝,可以瞒天过海。在此提醒一下,千万别拿办案人员当智障,这些并不高明甚至略显拙劣的手法办案人员已经司空见惯了,他们对待这些行为及相关证据材料,警惕性、敏感性极高。如果没有石泓(《嫌疑人X的献身》男主)的智商,根本逃不过办案人员的火眼金睛。上述判例也可以说明,伪证行为并不容易得逞,大多都被办案人员及时发现了,使得客观上对国家司法机关诉讼活动妨害程度较轻,所以那些律师大多判罚比较轻。但律师的身份比较特殊,一旦判刑,将会面临律师执业证被吊销的后果,生命不能承受之重。所以,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切不可自作聪明,一味迁就当事人,自陷风险。
如果在办案中,遇到上述情形,如何防范?简要说几点:第一,向证人、被害人调查取证至少要二名律师进行,且同步录音录像。向被害人调查取证,还应当经检察院或法院的许可。如果条件允许,让证人、被害人自行前往办案机关做笔录,客观公正。第二,敏感案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尽量由两名律师进行,注意会见发问、法律辅导的方式方法,日后可以相互作证。第三,不能给家属看案卷材料,这也是执业纪律所要求的,防止其指手画脚,外行领导内行,干扰正常办案。律师收取的律师费是基于提供专业服务获得的对价,不是替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赏金。律师谋求的是合法收入,不是违法所得。
有人常说,刑辩律师是戴着镣铐的舞者。所言非虚,确实危机四伏。不过,我们只要坚持依法辩护,养成良好办案习惯,就能避免绝大多数的无妄之灾,继续在舞台上献舞。